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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匿名网友     提问时间: 2005/7/4 22:0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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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看到许多网友问到托管造林的问题,专家的答复都是说这是欺骗人的,是不合法的,为什么国家没有相关管理政策,难道就管不了吗,那些托管造林的公司现在仍然存在,仍然有人上当受骗,想知道这是为什么?
 

回复专家:周贵龙,回复时间:2005/7/4 22:44:20

                     三部门昨就“托管造林”发布十大投资提示

   投资合作(托管)造林不受消法保护。北京市工商局、市林业局、市消协联合就合作(托管)造林发布“致市民的十点提示”

异地造林维权存在障碍

市工商局经济检查处处长薄宗林说,目前我市共有12家公司、13家分支机构从事合作(托管)造林业务,“市工商局对他们的行为始终在关注,对他们的经营情况也有一定的控制。”

薄宗林说,因为自合作造林业务出现以来,在外省市已经发现了问题,有的公司已经倒闭。这些造林公司纷纷宣传高回报率、可办林权证、办理保险等,大多以“城市集资、异地造林”的模式开展,“一旦发生纠纷,按照有关规定,投资者只能持合同去当地打官司,这无形中增加了投资者的维权成本,其投资所得到的保障非常有限。”

零风险高回报欺骗市民

据介绍,目前有很多企业在北京以合作(托管)造林的方式面向教师、离退休人员广泛招商,其“零风险、高回报”的广告诱惑了大量社会资金。实际情况是:在国家林业局制定的我国速生丰产林建设规划中,北京并非处于国家规定的重点速生丰产林基地建设范围内。此外,从事过传销活动的人员也参与合作(托管)造林活动并担任造林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使得合作造林行为已具备了传销或变相传销的特征。

合作造林宣传五大诱惑

昨天,有关负责人表示,根据目前掌握的情况,造林公司为吸引市民投资参与合作造林,在宣传上主要突出以下内容:第一,宣传合作(托管)造林是响应国家与此有关政策的新模式;第二,许诺投资参与造林后,保证林木归投资者所有;第三,提前许诺若干年后,投资会有高的回报率;第四,宣传林木采伐可不受采伐限额控制;第五,宣传林权证可以抵押贷款、转让变现。

薄宗林提醒市民说,在确定投资前,应就公司宣传所涉及的内容及时向有关权威部门进行政策与实务咨询。

四个动向值得市民关注

据介绍,根据目前掌握的情况,一些公司在实施合作(托管)造林活动中已经出现以下四个动向,市民在决定投资前一定要小心:一些造林公司股东变更频繁,且未按照法定程序办理股权转移手续,前、后股东之间承担的法律责任不明确;在宣传活动中,夸大事实,采用虚假方式,欺骗、诱导市民投资参与活动;通过媒体发布招聘广告,其实招聘是假,招商是真;已经发现有从事过传销活动的人员参与合作(托管)造林活动。

名词解释

托管造林

所谓托管造林,是指造林公司承包、收购某地已有林地或新造林地,再将林地以单位面积出售给投资者,同时林木权属也流转给投资者,投资者再委托造林公司进行管护经营,到一定年限后,按照合同规定进行利益分配。

新闻链接

“河北速生林基地”老板携款出逃

河北杜邦林业工程开发有限公司2004年10月成立后,通过媒体不遗余力地对外宣传“绿色银行”、“收益率高达20%”等。在这样的蛊惑面前,共有31位投资者投资,总金额150万元。3个月后,这家公司只支付了租林地订金10万元,老板就携投资者的150万元逃之夭夭了。

十点提示:

一、关于速生丰产用材林的规划范围

在国家林业局制定的我国速生丰产林建设规划中,北京市不在国家规定的重点速生丰产林基地建设规划范围之内。

二、关于林权证和采伐证的发放

根据有关规定,林权证只对“林地上的林木”核发,基本农田上种植的速生丰产用材林不予登记和核发林权证。如果无法取得林权证,森林采伐无林谈起。

三、关于树种

北京地区适宜栽植的速生优良树种主要是107杨、108杨、中林46杨、沙兰杨和意大利214杨。

四、关于保险

保险公司对损失理赔的鉴定与认定有相当严格的程序。

五、关于公司宣传

在确定投资前,应就公司宣传所涉及的内容及时向有关权威部门进行政策与实务咨询,注意了解有关造林公司法律主体资格情况,注意对林地地点进行实地勘察的重要性。

六、关于投资回报

造林收益要受树木生长状况、市场行情、经营成本和社会环境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林木生长会受树木品种、立地条件、经营管理水平和科技含量的制约。

七、关于签定合同

市民投资参与合作(托管)造林活动,在签定有关协议时应关注自己的知情权并事先了解清楚有关政策与情况,仔细审查合同中有关合同履行、变更、解除及违反合同的责任、发生合同纠纷时的解决办法等内容,注意保护自身权益。

八、关于投资人参与合作(托管)造林活动权益保护

投资人投资合作(托管)造林活动具有投资经营获利的特点,不属于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范畴。因此,投资于合作(托管)造林活动的投资人不是消费者。其权益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九、关于合作(托管)造林新动向

根据目前掌握情况,一些公司在实施合作(托管)造林活动中已经出现以下动向,提请市民予以关注:

(一)一些造林公司股东变更频繁,且未按照法定程序办理股权转移手续,前、后股东之间承担的法律责任不明确;

(二)一些造林公司在宣传活动中,夸大事实,采用虚假方式,欺骗、诱导市民投资参与活动;

(三)一些造林公司通过媒体发布招聘广告,其实招聘是假,招商是真,招商热点有集中于吸引教师和离、退休人员投资参与的倾向;

(四)已经发现有从事过传销活动的人员参与合作(托管)造林活动,并担任造林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十、注意辨别合作(托管)造林活动经营模式是否具有传销和变相传销特点

在实施合作(托管)造林活动时,应辩别其经营模式是否具有传销和变相传销的特点,不要参与国家明令禁止的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对发现合作(托管)造林活动中有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经营行为的,要注意收集和保存各种证据,并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

        能说政府不管吗?

 


 

回复专家:周贵龙,回复时间:2005/7/4 22:47:58

       在中国森林资源状况新闻发布会上,国家林业局新闻发言人曹清尧表示,中国政府将一如既往地支持和鼓励非公有制林业的发展,同时他也提醒群众,“托管造林”的盈利是有限度的。对于“托管造林”,国家林业局今年将有相关政策出台。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5/7/4 23:54:00

一开始,“托管造林”作为非公有制林业的一种发展形式,国家是持鼓励态度的,后来才发现这其中的问题所在,加之这些人打的都是“擦边球”,于是就出现了政策滞后现象,这是可以理解的。直到现在,有关方面的意见也不尽统一,但问题的严重性及其影响的恶劣性,迫使国家不得不尽早出台相关政策予以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