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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逐日的夸父     提问时间: 2006/7/9 14:46:01
问题:
 
尊敬的各位专家:
      大家好!请教各位专家一个关于林业政策方面的问题.我准备投资发展速生杨商品用材林基地,已经和村委会及村民签定了荒山承包协议.现在还需要做那些方面的准备,比如林业部门对于这种行为有那些相关政策,敬请解惑为盼!谢谢
                  逐日的夸父
                      2006 07 09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6/7/9 19:25:28

您要注意的是:决不能做“暗箱操作”的事情,否则吃亏的是您本人。一定要按政策规定,要有一定比例的村门代表签字后再行运作。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6/7/9 19:27:46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问题解答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政策


  1、什么是林权?什么是集体林权?
  答:林权是以森林、林木和林地为客体的一项权利,凡是有关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的权利都可以归入林权这一范畴中。
集体林权是指集体所有制的经济组织或单位对森林、林木和林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集体所有制的经济组织或单位享有林权。
2、我县林权制度改革经历了哪些主要阶段?
  答:景谷集体林权制度的演变始于1954—1958年的农业合作化时期,原属各家各户的山林折价或带林入社,归集体所有,社员房前屋后的零星果树、竹林归农户所有。之后,经历了三个较大的改革阶段。
  第一阶段:1962年的“四固定”工作
  集体山林由集体管护、支配,自用部分免缴山价税,国有林由国家和集体共同管理。确定了全县山林面积为914.7万亩,其中集体林275.7万亩,占30.14%,人均占有集体林14.4亩。其中集体林与国有林的比重为30:70。
  第二阶段:1979—1983年的林业“三定”工作
  全县开展了以“稳定山林权、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和划定自留山”为内容的林业“三定”工作,森林资源所有权的归宿得到进一步的确认,全县集体林361.7万亩,占林业用地总面积的38.6%,人均占有集体林13.9亩,集体林与国有林的比重为40:60。1983年底,开展了“两山一地”到户,落实了责任山,划定了自留山和轮耕地。同时,划定使用权归集体的公共放牧场和机动山,把产权制度改革的重点放在“五山五证”上:一是落实国有代管山,签订代管合同证书;二是落实责任山,签发责任山使用证;三是划定自留山,颁发自留山使用证;四是划定轮耕地,颁发轮耕地使用证;五是划定放牧地,颁发牧场使用证。对全县集体山林实行生产责任制,颁发林权证书,初步界定了森林资源资产主体。
  第三阶段:1994—1997年的“三山换一证”工作
  将荒山、荒地的使用权有偿出让给农户和个人,将“林业三定”和“两山一地”划定给农户的自留山、轮耕地以及农户自行开垦的小片荒地,本着“变无偿为有偿,变无期为有期”的原则,统一发换了新的《自留山使用证》。这在全省乃至全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可谓是突破性的创举。其间,1995年,按照“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的原则,推行林业股份合作制改革,作为试验示范,在景谷乡创建了五个林业股份合作林场,把分散到户的自留山、责任山和零星分布的小块国有林,折价入股进行重组,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开发、规模经营、年终按股分红。从经营体制和产权上解决了“一户多山、一山多主、分散经营、得利甚少”的问题。被人们称为“云南林业股份合作第一村”。
  然而,在景谷的林权制度改革历史过程中,除了所有权和产权主体基本明晰外,主要是在林地、林木使用权上兜圈子,而关键和核心的产权利益即处置权、收益权仍然得不到保障。随着景谷林产工业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集体林权制度与景谷林业发展不相适应的矛盾日益突出。
  3、为什么要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有哪些重要意义?
  答: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解决林业发展动力机制的一项根本性措施。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林产工业的不断发展,集体的统一经营与林业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矛盾日趋突出,集体林存在归属不清、权责不明、利益分配不合理、经营机制不活、产权流转不规范等问题,制约了林业生产的发展和林业增收。解决这些问题的根本措施,就是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通过明晰产权、放活经营、规范流转,激发广大林农和各种社会力量投身林业建设的积极性,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实现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
  我县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条件已经基本成熟。《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明确要求推进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我县已在民乐镇翁孔村开展了试点工作,为我县全面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其重要意义有:
  (一)林业是景谷富民强县的重要支柱。林业是一项重要的公益事业和基础产业,承担着生态建设和林产品供给的重要任务。景谷是云南省林业大县,全县共有林地面积894万亩,占国土总面积的79.1%,森林覆盖率达74.7%,活立木蓄积量4832万立方米。在林业产业发展上,坚持把原料林基地的培植摆在林产业发展的首位,认真贯彻“生态立县,工业主导,以林为主”的方针,走“林纸、林板、林化”结合的林产业发展路子,林产工业获得长足发展,初步形成了具有一定规模、门类较为齐全的林产工业体系。林业已成为景谷经济发展和山区各族群众脱贫致富的支柱产业,农民人均从林业上获得收入520元,林产业对经济发展的贡献率达74%,成为财政增长、农民增收的最大支柱,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二)林权改革滞后制约景谷林业的发展。第一,景谷林业在产业发展上已积极推进,按市场经济规律运作,但在采伐限额管理上仍然沿用计划经济手段管理。经过不懈努力,景谷林业产业规模较为完善,形成了以林纸为龙头,林板、林化为两翼的林产工业体系。但林业政策与景谷产业发展不配套,在原材料供应过程中受采伐限额、计划指标严格限制,生产举步维艰。第二,景谷林业产权制度主要是在1983年“两山一地”基础上的延续,是典型的计划经济管理模式。“谁种、谁有、谁受益”的政策得不到落实,林产工业的原料供应和农民的利益得不到保障,林地林木私下交易突出、秩序混乱,体制不顺,机制不活,利益分配不合理。企业有一定的生产规模,但原料供应得不到保障;而农村公益事业和公共事务急需资金投入却没有经费保障。强烈的反差严重挫伤了企业和农民的积极性,制约了林业产业的健康发展,资源优势很难充分转化为经济优势。第三,由于在林业“三定”和“三山换一证”工作中精确度不够,林地普遍存在着图证不符或者图证与实地有偏差等情况,林权纠纷相当突出,林地争议大,严重影响了林业发展。深化林权制度改革,依法依规为林产业提供原料保障,把山林承包经营到户,明确责、权、利,实行配套改革,已成为景谷林产业发展的必然举措。
  (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景谷林业发展的必由之路。第一。集体林权改革是增加林农收入的需要。面对国内外市场的激烈竞争,如何抓好“三农”工作,增加农民收入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紧迫而艰巨的任务。林业收入已成为我县农村经济和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关系到千家万户的生计。要改变我县集体林生产力低,林地产出率低,管理有责,经营无利,积极性不高的现状,就必须大力推进和深化林权制度改革,使农民务林有利、致富有门。第二,集体林权改革是调动企业和农民爱林、护林、造林积极性,发展林产工业的需要。景谷要真正管理好林地,最重要的是调动企业和广大农民的积极性。因此,必须进行林权制度改革,减少林业发展中的矛盾纠纷,为林产业企业提供稳定的原料保障,让龙头企业带领千家万户走“市场牵龙头、龙头带基地、基地连农户”的路子,形成企业和农民爱林、护林、造林的良好格局。通过林权制度改革,使农民或业主自主支配分到户的集体林林木采伐权,进入木材交易市场,进行规范有序的交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获取最大收益。企业只有通过购买集体林木、林地和国有林地,来补充原料供应不足,建立起自己的工业原料林基地,才能保证有稳定的原料供应。同时,通过在木材交易市场购买原料,拓宽原料供应渠道,满足林产工业需要,真正实现森林资源永续利用、林产工业良性循环发展。第三,集体林权改革是盘活森林资源,夯实交通、教育基础设施的需要。林业是景谷最大的资源优势,但是几百万亩商品林成为不动资产滞留在山上,资源优势难以变成经济优势,林区交通闭塞、教育落后,群众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得不到改善。只有深化林权改革,明晰产权,规范流转,搞活经营,盘活森林资源变现。同时,努力推动银行对森林资源向森林资本的转化认同,拓宽融资渠道,增加交通、教育两大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来源,建立更加完善的基础设施投入机制,夯实交通、教育两大基础设施,不断增强发展后劲。第四,集体林权改革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客观需要。景谷的希望在山,出路在林。要改变山区的贫困落后面貌,增加农民收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念好“山”字经、做好“林”文章。通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按照分类经营和分类管理的要求,在保护好生态公益林的同时,放活商品林经营,促进山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4、这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答:这次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林业改革发展全局,在林业“三定”和分类经营的基础上,全面改革,整体推进,进一步明晰集体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放活经营权,搞活处置权,确保收益权,依法维护林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解放林业生产力,发展林区经济,增加林农收入,促进林业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各种生产要素向林业的有序流动,促进林业的可持续发展。
  5、这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目标是什么?
  答:全面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现“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的目标,建立起“产权归属清晰、经营主体到位、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顺畅规范、监管服务有效”的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实现村民增收、村财增长、社会增效;激活林业机制、盘活森林资源、搞活林业产业;转变群众观念、转变政府职能、转变干群关系;确保林农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落实;确保森林资源总量增长和生态环境改善,确保林区社会稳定经济发展。
  6、这次集体林权改革的任务有哪些?
  答: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包括:
  (1)明晰所有权,放活经营权。在保持林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进一步明晰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落实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体、多种经营形式并存的集体林经营机制,将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经营权落实到户、联户或其他经营主体。
  (2)开展林权登记,发换林权证。对改革范围的集体林进行全面调查摸底,查图核证。对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一经明晰,及时开展林权换证登记,发换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对图证不符,但能通过林权调解,理顺关系的及时登记换证,对调处不顺的待调处无争议后再进行换证登记。
  (3)规范流转机制。遵循林地使用权和所有权相分离的原则,在集体林地所有权性质、林地用途不变的前提下,按照“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原则,建立规范的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有序流转机制。
  (4)创新林业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通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建立“稳住公益林、搞活商品林、放开人工林”的运行机制,实现“还山于民、还权于民、还利于民”的目标,调动全民爱林护林育林营林的积极性,逐步建立和完善服务体系、保护体系、管理体系、产业体系和合作体系,创建一批现代林业经济组织,逐步实现专业化、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全面提升林业管理水平。
  7、明晰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确保收益权的含义是什么?
  答:明晰所有权:就是把集体林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落实到户、联户或其他经济实体,并确权发证。
  放活经营权:是指在《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规程的规范下,适当放活,放宽对林地和林木的经营权。
  落实处置权:是指林权所有者对森林、林木和林地依法进行处置的权利,主要是指对林木依法流转和对生产的木材及其产品的处分权,包括继承权、流转权、担保抵押权。
  确保收益权:是指确保林权所有者在经营林木或林地过程中获得收益的权利。
  8、这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须遵循的原则有哪些?
  答:这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须遵循的原则有:
  (1)依法依规原则。改革要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两大法律,使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平等享有承包经营集体山林的权利。同时,必须严格按照《森林法》、《云南省实施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若干规定》和《云南省农村工作守则》的要求开展工作。
  (2)分类指导原则。要根据当地森林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依据社情民意、村情林情,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一村一策,稳妥推进,不搞一刀切。
  (3)尊重历史原则。改革中必须注意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尊重历史,取信于民。对已明确林权,并为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且大部分群众满意的经营形式,予以维护;对在改革前签订的合同,只要是符合国家法律政策,转让行为规范,合同真实有效并依约履行的,均予以维护;对合同不完善和不规范的地方,则采取“动钱不动山”的办法进行利益调整。
  (4)群众主体原则。要在改革的目的上以实物或货币形式保障林农的利益;在改革的主体上以广大林农为主体;在改革的方式上要充分体现民意;在改革的保障上及时开展林权登记发换证工作,用法律形式保障林农的合法权益,做到体现民意,谋求民利,符合民心。
  (5)利益兼顾原则。正确处理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分配关系。要坚持把林业经营收益的大头留给林农,确保林农从改革中得到实惠,增加林农的收入;同时,要保障集体经济组织作为林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6)稳定第一原则。必须认真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三者的关系,坚持把稳定放在第一位,本着尊重历史、尊重事实、依法依规的原则,妥善处理好历史遗留问题。对群众暂不理解的地方,待条件成熟后再开展改革。
  9、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范围是什么?
  答:主要是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尚未明晰的集体商品林、牧场、机动山及县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其中,集体商品林是重点,一次改革到位,落实到户、联户或者其他经营主体。对已明晰权属的自留山、责任山以及国有、民营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依法购买和租赁经营的林地林木原则应予稳定,经权属核实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合同,确认登记并发换林权证。天保区集体林和一般公益林必须落实代管责任,签订责任合同具体到人或经营主体,明确责、权、利,管严管好;已划为国家重点公益林的集体林,原签订的管护责任和形式不变。承包到户管理的生态公益林和天保区集体林,按照国家生态公益林、天保工程林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管理、经营。
  10、明晰产权主要有哪几种形式?
  答:(1)家庭承包经营:对集体统一经营的山林,可按现有人口折算人均山林面积,以户为单位划片承包经营,或自由组合联户承包经营。
  (2)集体统一经营:对集体统一经营且群众比较满意的山林,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可以继续实行集体统一经营。
  (3)有偿转让经营:将现有山林评估作价,通过公开招标租赁、拍卖等方式转让给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或内部自由组合,联户承包,或其它社会经营主体承包。转让费可采取一次清缴、分期缴付、按年计收等形式。
  (4)股份合作制。按照“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的原则,对集体统一经营的山林,将现有林地、林木折股分配给集体内部成员均等持有,明确经营主体,林木由持股者共同经营管理或委托管理,财务单独核算,收益70%按股分配,30%用于林业发展和公益事业。股权持有者享有相应部分的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允许继承或流转。
  确定集体林权改革,必须根据群众意愿和林木收益情况依法确定,无论采用何种改革方式,都要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并依法依规进行公示、完善或补签林木、林地承包(流转)合同,换发林权证书。
  11、集体林权改革中林地使用金和林木资源费如何收缴和管理。
  答:依法获得集体商品林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用权的经营者,不论农户承包、联户经营还是其他经营主体,应当缴纳林地使用费和林木资源费。林地使用金按地类差、中、好划分,每年按每亩2—4元收取,林改时一次性缴纳林地使用金的,按照每亩50元—100元收取;林木资源费在采伐林木时按销售收入10--20%的比例一次缴纳。林地使用金和林木资源费主要用于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搞好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公益事业建设,其中,80%用于村民小组公益事业建设,20%上缴村民委员会作为集体公益事业建设费用。
林地使用金和林木资源费具体标准、收取办法、管理使用由各村组在改革中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12、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由哪些人组成?
  答: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组成。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召开研究承包方案的村民会议可以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是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参加。村民代表会议是指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选产生村民代表,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根据我县农村林地大部分属村民小组所有的实际,研究承包方案的会议一般应为村民会议。
  13、村集体经济组织能否预留一定数量集体统一经营的林地,用于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和公益事业?
  答:对集体统一经营山林,原则上不能预留,必须坚持以下原则:(1)全部纳入改革范围(有纠纷的先调解纠纷);(2)改革形式可以多种多样,但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3)集体山林的收益70%以上应平均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
  14、将集体山场转让给其它经营主体能否收取费用?
  答:对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山场,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可以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有偿转让给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或内部自由组合,联户承包,或其它社会经营主体,收取流转费用。按照《云南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规定,所收取的流转费用70%以上应由集体内部成员平均分配,剩余部份留村集体用于发展林业和公益事业,不得用于其他开支。
  15、公益林的范围在林改时能不能调整?
  答:划定公益林是国家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国土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需要。本次林改的范围,虽然不包括公益林(公益林只需发放林权证),但公益林的问题又与林改工作息息相关,涉及老百姓的利益。群众对纳入公益林有不同意见的,要本着既积极又稳妥的原则来处理:一是要向群众讲清道理,使群众相信国家随着财力的增长还会逐步扩大公益林的补偿范围,提高公益林的补偿标准;二是在确保全县公益林不低于30%、重点公益林和纳入国家试点范围的公益林不能变动的前提下,可以按规定程序报原划定机关批准,对公益林区划作适当调整。
  16、已划为公益林的集体林和天保区集体林在本次改革中如何处理?
  答:天保区集体林和一般公益林原则上承包到户进行管理,落实代管责任,签订责任合同具体到人或经营主体,明确责、权、利,管严管好;已划为国家重点公益林的集体林,原签订的管护责任和形式不变。承包到户管理的生态公益林和天保区集体林,按照国家生态公益林、天保工程林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管理、经营。村民不愿承包管护的,也可不承包到户,但要落实管护措施。
  17、扶贫搬迁和工程移民区集体林如何实施改革?
  答:易地扶贫和工程移民区在集体林权改革实施中,应按照搬迁政策,结合迁入地的时际进行处理。国家已调整安排或划补林地到户的,改革中进行确权发证;原居住地集体林权属未改变的,尊重群众意见实施改革。
  18、县、乡、村的改革方案需要经过哪一级批准?
  答:县级改革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时报省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乡镇改革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各村民委员会改革方案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报县人民政府备案;各村民小组的改革方案经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后,经村民委员会审核,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19、山林权属落实到户有哪些程序?
  答:首先,核实山林面积、四至界线及权属,张榜公布;其次按照本次林改“明晰产权”要求,制定林改方案,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落实山林权属,二榜定案;第三,由集体经济组织与林农完善或补签林地承包合同;第四,将权属落实情况造册连同与林农签订的合同一并报乡镇政府审核;第五,乡镇政府汇总后报县政府登记,核发林权证书。
  20、村集体经济组织林改实施方案和林权申请登记内容公示期限应为多长才合适?
  答:村集体经济组织林业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公示期限应根据村民居住集中还是分散等情况确定,一般不少于7日。林权申请登记公示期限为30日。
  21、如何转变林业管理职能?
  答:转变林业管理职能,更好地为广大林农服务,是确保林业产权改革取得成效的重要内容。因此必须转变职能,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要强化林业社会化服务管理,将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造林规划指导、林权登记、市场信息化服务等纳入公共事业管理,提高服务水平。要减少审批环节和手续,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对符合即申即批条件的采伐申请,应即时办理采伐许可证,其它林木采伐申请原则上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要向林农公布举报电话,畅通林农反映问题的渠道,凡林农举报经核实无误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22、怎样保护你的林权?
  答:随着非公有制林业的迅速发展,以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为核心内容的林权的保护日益成为包括林农在内的广大林业建设主体关心的问题。只有林权人的合法权利得到切实保护、其财产利益得到有效保障,林权的保护问题得到法律解决,各种社会力量才能更积极地投身林业建设,促进林业快速发展。
那么如何保护自己的林权呢?国家通过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已为保护林权提供了强大的法律支撑,只要林业建设主体正确运用这些法律武器就能有效地保护自己的林权。
我国《森林法》第十七条规定:“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这是我国林权法律保护的直接依据。现结合《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和有关法律适用原则,将我国林权保护法律制度简述如下。
  (1)林权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主动、互谅、互让地协商解决。经协商依法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在协议书及附图上签字或者盖章,并报所在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设立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以下统称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备案。
  (2)当事人经过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按照规定向林权争议处理机构申请处理。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处理。林权争议经林权争议处理机构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在协议书上签字或者盖章,并由调解人员署名,加盖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印章,同时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林权争议经林权争议处理机构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应当制作处理意见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
  (4)当事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林权争议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其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向作出该处理决定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5)当事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当事人拟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确认林权的行政决定提请行政诉讼的,应首先申请行政复议,只有在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时,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时,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林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不得提起诉讼。
  (7)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23、什么是林权流转?
答: 林权流转就是指各种社会主体通过承包、租赁、转让、拍卖、协商、划拨等形式参与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6/7/9 19:28:46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问题解答
自留山政策

  24、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前已流转的集体林木林地在本次林改中如何处理?
  答: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前已流转的集体林木林地在改革中本着以下原则进行处理:(1)按照森林资源流转程序,权属明确,有村民代表大会决议,三分之二以上村民签字盖章同意转让的集体林木资源及林地,并有相应合法流转合同的,视为合理流转,按照原村民小组与流转受让方签定的合同,经双方协商,确定林权证的核发对象。(2)没有村民代表大会决议或者没有三分之二以上村民签字盖章,由少数村民擅自流转的视为非法流转,在本次林改中需确认权属后,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给予重新认定,需流转的完善补充协议和签定合同,不同意流转的通过双方协商妥善处理好资产问题,按照新确定的改革方式进行。(3)已确定合法流转的集体林,只流转林木所有权或者林地使用权的,在林权证的核发时,原则由双方确定林权证的发放对象。(4)公益林以及有权属争议的林土林地不得流转,已流转的视为非法流转。
  25、林业“三定”时未划定自留山,这次群众要求划定的如何处理?
  答:林业“三定”时未划定自留山的村,这次改革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要求划定自留山,且集体山场条件允许的,可按林业“三定”时的政策补划自留山。
  26、已到户的自留山被村集体流转的如何处理?
  答:按照国家有关自留山政策规定,依法划定的自留山,其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归自留山主所有,未经自留山主同意,村集体流转已划定给农户的,属侵权行为,应停止侵害。尚未造成损失的,要依法恢复原状,归还自留山;造成损失的,村集体要依法照价赔偿,并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归还日期或重新划给自留山。对侵权行为,根据《民法通则》,自留山主应在诉讼时效内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但如在该流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自留山主从该山的经营收益中得到了分成,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该合同视为有效。合同到期后,如果农户要求将山划回自己经营的,应当划回;愿意继续给他人经营的,应当由农户直接与经营者签订合同。
  27、自留山、责任山到户后,群众对林权意识不强,出现了你造我的山,我又造你的山的情况,如何调处比较稳妥?
  答:由自留山主和责任山主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相互协商、达成共识的原则,由双方进行协商解决,并按协商一致的结果核发林权证。
  28、对“五保户”的自留山、责任山如何处理?
  答:“五保户”应与其他村民同等对待,不得收回其自留山和责任山,且应享受集体林权的分配。“五保护”去世后,其自留山和责任山应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5条规定:“集体组织对‘五保护’实行‘五保’时,双方有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抚养协议,死者有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的,按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处理,但集体组织有权要求扣回‘五保’费用”处理。
  29、集体将已划定的自留山收回统一组织造林的如何处理?
  答:对于此类自留山问题,应在稳定自留山使用权不变的前提下,所造林木可由集体与农户协商确定分成比例和采伐时间,集体分成比例应不低于70%。待林木采伐后,将林地使用权再归还农户;也可由集体向农户收取营林费用后将自留山归还个人,或重新划给自留山。
  30、林权证四至界线、面积与实地不符的如何解决?
答:林权证的四至界线、面积与实地不符的,应实事求是地给予核实调整,图证不符或图证与实地不符的,参照原发证时间所确认的人均面积,家庭总人口分配的总面积,在其所属林地上确定四至界线予以核定。
  31、有自留山但无证的该如何处理?
  答:有山无证的,要查看“三定”时的档案。如当时已经过县级政府登记造册的,应认定为自留山,并及时发放林权证。如未经登记造册,但大多数村民认可或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可以确认为自留山。
  32、林改前农户全家外迁(外县、外省),村组通过会议,把他的自留山分给了其他农户,现外迁农户(有证)回来要山林,应如何处理?
答:如果当是群众自愿交回集体的,不应要回已交出的山林。如果不是自愿交回而属集体强行收回的,农户个人知道且2年内未提出要求,或者即使不知道但时效已超过20年,视同农户个人放弃自留山的经营。
  33、本次林改户与户之间自留山、责任山面积悬殊过大,是否可以重新调整?
  答:林业“三定”后经过20多年的人口变化,户与户之间所占山林面积悬殊较大,甚至出现“无山户”和“无山主”的现家是正常的,只要“三定”时分配是合理的,按照法律和政策规定,应当予以维护,不允许重新进行调整。但有以下情况可以进行调整:一是死亡缺户,原自留山或责任山主没有子女和其他法定继续人的,其经营的山林可由集体收回重新发包;二是承包者举家迁入城镇转为非农业户口,自己提出将承包的山林退回集体另行处置的,可以收回集体重新发包。
  34、自留山被工程建设征用,但国家给的补偿全部被村集体用于办公益事业,老百姓提出要回自留山的如何处理?
  答:村集体有机动山的,应重新划给自留山,没有机动山的,由村集体对原自留山给予经济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由双方协商确定。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6/7/9 19:29:37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问题解答
责任山政策

  35、农户承包经营的责任山与自留山有何区别?
  答:自留山和责任山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国家有关农村林业政策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为保护农民的生活保障权和林地承包经营权,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分配给农户的山林。但自留山与责任山是性质不同的两个概念。自留山所有权属集体,使用权归个人,实行的是“生不增、死不减”,自留山上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允许继承,其经营不需要签订承包合同,自留山主一般持有自留山证。农户承包经营的责任山,实行的是承包经营的政策,承包者必须与发包方签订承包合同,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其林地所有权属集体,个人享有承包经营管理权,在承包期内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归责任山主所有,承包期内允许继承。
  36、什么是农村林地家庭承包?
  答:按照承包的具体方法和承包地功能的差别,《农村土地承包法》将农村土地承包分为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的承包两种形式。两者在承包的主体、方法、原则和承包地的功能等方面存在重要的区别。农村林地家庭承包是指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家庭为单位、人人有份的林地承包经营。
  37、什么是农村林地其他方式承包?
  答: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林地其他方式承包指除家庭承包以外,对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经营的林地,发包方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落实的承包。
  38、承包的林地是否可以用于非林地建设?
  答:承包的林地,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开发、经营和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改变林地用途,不得将承包的林地用于非林业建设。
  39、《农村土地承包法》对林地家庭承包经营权的保护有哪些规定?
  答: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和调整承包的林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或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户口的应当按照承包的意愿,保留其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合同生效后,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解除。承包期内,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40、承包的林地被他人经营的应如何处理?
  答:对未经承包方同意经营他人所承包林地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切实维护承包者的承包经营权。对以前经承包方口头同意但未形成书面协议,或承包林地被他人利用已造林多年的,在保护森林资源,稳定承包林地使用权不变的前提下,所造林木可以由当事人双方运用经济手段协商确定分成比例和经营期限,也可以由村集体或乡镇组织出面帮助协商解决。以上方法无效时,还可以依法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渠道解决。
  41、村集体可否收回未进行有效管护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承包山?
  答:承包者未按照合同约定,管护不力导致承包林地上林木被严重破坏的,属于违约行为,但在处理中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是属于农户家庭承包,且合同未到期的,则重在教育和对集体利益进行赔偿,应按合同约定处理。上述违反法律法规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2、责任山被集体以行政手段收归统一经营,而群众要求承包经营的,应如何处理?
  答:应当恢复原状,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承包经营。
  43、退耕户获得了退耕地经营权,在参加集体的其他林权分配时,是否应先抵扣其退耕地面积?
  答:按照国家退耕还林的有关政策,退耕户的合法权益应予保护,其承包的退耕地不应在分配山林时抵扣。
  44、发包方能否重新调整已承包的山林?
  答:为保护承包关系的稳定,提高林农在林地上投入的积极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即发包方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调整承包的林地,如已经签订的承包合同约定每隔几年进行一次调整的,在《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后,该约定无效,发包方不得再依此约定进行调整。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6/7/9 19:30:28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问题解答
谁造谁有政策

45、如何落实“谁造谁有”山林?
答:根据国家和集体安排在荒山、荒沟、荒丘、荒滩栽植的树木 ,坚持“谁造谁有”长期不变,可以继承,可以作价转让,林木依法采伐,产品自主处理的政策。
46、自留山和责任山抛荒后,由集体收回统一组织造林的如何处理?
答:要落实“谁造谁有”政策,在稳定自留山和责任山使用权不变的前提下,所造林木可由集体与农户协商确定分成比例,集体分成比例应不低于70%。林木采伐后,林地的使用权归还农户。如果自留山和责任山抛荒后,被集体收回又重新发包给其他农户承包经营的,只要手续齐全、程序合法,集体与造林农户的承包合同继续执行,但在本次林改时,集体经济应当从机动地中调剂出相应面积的山场,补给原自留山主或责任山主经营;对没有机动地的,组织造林户与自留山主或责任山主签订合同,协商利益分配。

集体统一经营山林政策

47、采限“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改革形式的,是按照现在林改时核定的人口分,还是每年分利时都按当时的人口分?
答:原则上按照本次林改时确定的人口进行分股或分利,今后不再变动。或采取其他形式,通过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经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村民代表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参加并经到会人员过半数同意后确定。
48、林业“三定”时已确权归村民小组所有的林地、林木,未经该村民小组同意,被乡镇或村委会以转让、租赁、承包等形式流转给其它单位或个人经营的应如何办理?
答:林业“三定”时依法确权归村小组所有的林地、林木,其权属仍归该村民小组所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对于未经村民小组同意,乡镇或村委会擅自将属村民小组所有的林木、林地通过转让、租赁、承包等形式流转给其它单位或个人经营的,属侵权行为,应停止侵害。尚未造成损失的,要依法恢复原状,归还山林;造成损失的,要依法照价赔偿,并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归还日期。对流转超过一年,或者虽超过一年,但已实际做了大量投入,可根据实际情况,由乡镇、村委会与村民小组妥善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49、通过其他方式承包集体林地,经营者未按合同上缴承包款或实物的,林地上林木所有权归谁?
答:承包者未按合同上缴承包款或实物,属违约行为,应按合同约定和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50、对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不愿承包经营的远山、高山、立地条件差的林地应如何处理?
答:对此种情况,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可以采取招标、扣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单位或个人发包,明确林木林地的经营主体,所获收益70%以上应当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分配。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6/7/9 19:31:58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问题解答
登记发证政策

51、什么是林权证?
林权证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或《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有关程序,对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并登记造册,发放的证书。
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自2000年4月18日起,启用全国统一式样和编号的林权证,该式样外封为绿色塑封,印有烫金国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字样,首页套印“国家林业局林权证监制专用章”,证内的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中,分别登记林地所有权权利人、林地使用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所有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使用权权利人、林地及其地上林木坐落、小地名、所在林班和小班、林地面积、主要树种、林木株数、林种、林地使用期、林地使用终止日期、林地四至等,证内还设有变更登记和森林、林木、林地四至范围图。该证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盖章生效;属于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经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盖章生效。
52、如何确定参加集体林承包人口?
答:集体林权改革中各村组参加山林或收益分配人口原则按现有人口数进行分配,具体分配人口基准时间由村民会议决定。以下人口应参加分配:
(一)与本村(村民小组,下同)村民结婚(嫁入、入赘)且在本村生活的人员;
(二)本村村民依法收养且户口迁入本村的子女;
(三)原户口在本村的在校大中专学生、服兵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四)原户口在本村的服刑人员;
(五)超生人口已履行计划生育法有关规定的人员。
(六)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53、林权由什么部门登记造册、发放证书?
答:《森林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使用国家所有的跨行政区域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
使用国家所有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 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
第五条规定: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单位和个人所有的林木,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林木所有权。
使用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54、林权登记申请由谁提出?
答:林权权利人为个人的,由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林权权利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委托代理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
55、林权权利人提出登记申请,应当提交哪些文件?
答:(1)林权登记申请表;(2)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以及委托权限的委托书;(3)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明文件。
56、林权权利人提交的林权登记申请材料,经登记机关审查,应当符合哪些条件,方予以登记并核发林权证?
答:林权登记机关对经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并核发林权证:(1)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位置、四至界线、林种、面积或株数数据准确;(2)林权证明材料合法有效;(3)权属归属无争议;(4)附图中标明的界桩、明显地物标志与实地相符合。
57、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多次流转的如何登记发(换)林权证?
答:森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依法多次流转的,应以最后一次流转合同的约定事项确权登记,核发(换)林权证。以前各次依法流转的协议书、合同书,原林权证,有关部门的批准书,林地所有者的证明书,以及林业“三定”以来林权变更材料等权利依据,均作为本次林权登记发(换)证的权源依据。已核发新林权证后依法流转的,现有林权权利人应按新林权证、合同(协议)等相关权利依据申请办理林权转移变更登记。
58、个人之间、单位之间或个人与单位之间合作,合资造林的,本次应如何申请登记发证?
答:本次申请林权登记时共有林权权利人应共同举荐一个共同代表人,并出具所有共同有林权权利人同意的委托书,合同书(协议书)等权源证明材料,依法向林权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发证,林权证注明“合作”或“合资”。
59、林业“三定”时所发林权证存在重证或错证的如何处理?
答:山林权属证明出现重证,错证的,应本着实事求是、区别对待、相互协商、达成共识、有错必纠的原则,重新审查、核实其颁发林权证的依据。若由于山主错报错登或政府工作人员失误,造成错发山林权证的,则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予以纠证,一时无法查清的,暂缓登记发证。
60、“三定”后农户的自留山、责任山林权或承包合同、档案资料等遗失的如何处理?
答:可按以下情况掌握:(1)由农户提出发证申请和理由、提供有关证据资料后,进行分户登记和公示,大多数群众有意见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重新登记发证;(2)如农户无法提供证据资料,但其有造林、抚育等经营活动事实且群众认可的,可按其实际经营面积核发林权证。(3)既无法提供证据资料,又无经营事实的,并且大多数群众不予认可的,可视同集体山林,(4)山林权属有纠纷的,按山林纠纷调处办法进行调处后再进行改革。
61、同一宗地内林地、林木“四权”分离的,以哪个权属作为发证的依据,林权证发给哪个权属的所有者?
答:对林地所有权,其中林地所有权为国有的不需发证;林地所有权为集体的,林地所有权证发给归属的集体经济组织。
对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其中在国家所有林地范围内的:
(1)国有单位使用、并拥有该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使用权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证发给归属的国有单位;
(2)本次林改前,国有单位将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转给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受让人)的,受让人要求登记发证的,应按合同的约定予以登记发证。
(3)国有单位将林地承包给内部职工经营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按合同约定,暂不发放林权证。
对在集体所有的林地范围内的:
(1)自留山、责任山(含家庭承包山、下同),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证发给自留山、责任山所归属的农户。
(2)单位(含国乡联营)和个人依法经营的集体山林,按合同约定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归属发证。
(3)采取“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形式经营的,根据通过的村组林改实施方案或协议,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为村组集体的,林权证发给集体经济组织;为股份公司或单位的,发给该股份公司或单位;为各户共有的,林权证发给共有农户。
(4)本次林改仍保留为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的集体山林,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证发给集体经济组织。
(5)本次林改前,农户将自留山、责任山转包、出租给其他单位、个人,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按合同约定,但受让方要求登记发证的,只登记发放林木所有权、使用权证,林地使用权证发给原农户。
(6)本次林改前,经发包方同意,农户将责任山转让给其他农户的,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按新的承包合同的约定,林权证还发给受让方。
(7)自留山、责任山已国乡(户)联营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证登记发给国有林场,林地使用权证登记发给自留山、责任山归属农户。
(8)本次林改前,经乡村组织同意,在他人抛荒的自留山、责任山造林,形成“谁造谁有”的,当事人双方应按政策规定,补充和完善合同,明确林地使用权、期限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但造林者要求登记的,林木所有权、使用权证登记发给造林者,林地使用权证登记发给自留山、责任山归属农户。
62、承包的林地未到期的,是等到期后再换发林权证还是现在就换发林权证?
答:由承包者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法定程序进行协商,并按协商同意后签订的承包合同发证。
63、承包方全家迁入城镇的,本次能否对其已承包的林木,林地登记发(换)林权证?
答: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林地承包经营不适用耕地、草地收回的规定,即使承包方全家迁入城镇、转为非农户口,在承包期内其承包林地不应收回,但在《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前已经法定程序收回或调整承包林地,且承包方也认可的,应予维护;目前尚未收回的,应当按照承包方式的意愿,自主决定交回、保留或流转林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方提出林权申请登记的,应依法予以登记换发证。
64、户与户的自留山合在一起共同经营,没有分清各自界线,如何登记发证?
答:联户经营的自留山,本次登记发证时,如农户要求单独发证的,应分清各自界线后再登记发证;无法分清界线的,应举荐其共同代表人提出申请,出具联户所有人委托书、原自留山证、联户经营协议,进行联户登记换发证,并在林权证上注明“自留山联户”。
65、森林、林木和林地相关的四项权属中,某项权属发生争议,对未发生争议的其他权属能否进行登记发证?
答:林木林地权属发生争议后,为有利于权属争议的解决,只要权属存在争议,该争议山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都应暂缓进行登记发证,待权属争议解决后再登记发证,以维护林区社会的安全稳定。
66、以有效的合同(协议)申请林权登记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1)“四权”确定。“四权”:林地所有权、使用权和森林或林木所有权、使用权,是林权登记发证核心要素。合同条款中必须依法明确“四权”归属,并依合同约定内容和林权登记发证的有关规定确权登记。(2)林地使用权期限确定。这是合同的主要条款之一,也是林权登记的主要内容,在合同条款中必须加以明确。(3)合同附图确定。每合同必须随附万分之一比例尺的地形图作为承包山场的权属位置范围图。(4)宗地四至确定。要选择明显固定的地物标。没有明显地物标的,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描述,但界线必须形成闭合。
67、本次林改对非林地上的林木是否登记发证?
答:本次林改对非林地上的林木暂不发证,原则上待当地林地登记发证工作全部结束后再进行。
68、此次改革对林权证换发的范围和要求有何规定?
答:本次林权证换发范围是辖区的所有林地、林木所有权、使用权。换发林权证要求:统一使用国家统一式样的林权证书;统一实行计算机登记、打印、建档、统计、查询;统一按照“申请、审核、勘查、公示、颁证、建档”六个步骤实施;统一采用“1:5万或更大比例尺的地形图作为林权证附图;统一建立证书图表资料与计算机储存的数据资料相结合的林权档案。
69、林业“三定”时为非林业用地,现在为林业用地,本次林改是否登记发证?
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件认可为林地的,应纳入林权登记发证的范围。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6/7/9 19:32:25

以上政策规定供您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