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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柴少伟     提问时间: 2006/9/7 11:42:52
问题:
 
张连翘专家:你好。我想请问一下国家对关于禁牧给牧民的政策有那些或文件及补偿,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6/9/7 12:31:20

《草原法》有如下规定:

第三十五条  国家提倡在农区、半农半牧区和有条件的牧区实行牲畜圈养。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按照饲养牲畜的种类和数量,调剂、储备饲草饲料,采用青贮和饲草饲料加工等新技术,逐步改变依赖天然草地放牧的生产方式。
  在草原禁牧、休牧、轮牧区,国家对实行舍饲圈养的给予粮食和资金补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规定。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6/9/7 12:35:25

下面的文件对您来说可能是比较重要的了:

 乌鲁木齐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
        乌鲁木齐市城市周边草原禁牧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政办[2003]235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城市周边草原禁牧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在我市城市周边草原实施禁牧,对转变传统畜牧业生产方式,改善我市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加快农牧民奔小康步伐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各区县、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稳步实施,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将禁牧工作抓紧抓好。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乌鲁木齐市城市周边草原禁牧实施方案

  为了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改善我市城市周边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和方式
  (一)坚持生态、经济、社会效益并重,确保生态优先的原则;坚持宣传教育为主、强制禁牧为辅的原则;坚持禁牧与大力发展科学舍饲圈养相结合的原则;实行政策优惠、项目带动、科技服务和重点支持的原则。
  (二)为保护农牧民合法权益,对禁牧区内的草原实行“生态置换”的方式,在禁牧区外建设一定面积的饲草料基地,并配套棚圈建设、饲草加工机械等。
  (三)对实行禁牧的草原由市人民政府按国家有关政策给予饲料补助,待饲草料基地建成后,收回牧民对禁牧草原的使用权,统一登记造册,由市草原主管部门加强保护管理。
  二、主要政策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国务院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与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2〕19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草原法〉细则》。
  (三)《乌鲁木齐市规划管理条例》、《乌鲁木齐市关于创建园林城市的决定》、《乌鲁木齐市荒山绿化承包管理办法》。
  三、禁牧草原范围
  根据城市和生态建设发展需要以及现代畜牧业发展的要求,禁牧区分近期、中期、远期,分步进行、逐年实施,实行禁牧的草原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发布通告。
  (一)近期禁牧草原范围(2004年1月1日起)。
  主要是当前城市建设和荒山绿化中涉及占用草原的范围。 南沿红雁池东过境路南面第一个山脊线向东延伸,经半截沟,向东北到榆树沟,顺榆树沟北折到东过境路,沿东过境路向北连接到八道湾路的延伸小路(包括一龙公司绿化区),到103煤矿公路,向北到九道湾水库,上乌奎高等级公路北连络线(不含米泉境内),连接到的乌奎高等级公路,西面以乌奎高等级公路为界,一直连接到吐乌大高等级公路。
  乌拉泊水库周围草原禁牧范围以市环保局的围栏保护范围为准。
  (二)中远期禁牧范围(2006年—2010年)。
  中远期禁牧范围由近期禁牧范围再向外扩2公里,东到哈蟆泉子、葛家沟,西到104团6号井、八钢焦化山,面积100多平方公里。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南山前山区、柴窝堡湖周围、达坂城区、东山区的草原退化严重区域和生态脆弱区也可纳入草原禁牧、休牧、轮牧范围。
  四、禁牧工作实施步骤
  (一)宣传教育、组织发动阶段(2004年1月—2月)。
  农牧民是实施禁牧的主体,也是生态建设的主体。要积极引导群众,做好群众思想工作,取得群众的理解与支持是做好禁牧工作的关键。各区县要加大宣传力度,多形式、多层次地广泛宣传,使广大的农牧民理解禁牧的重要意义。
  主要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自治区实施〈草原法〉细则》、《国务院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与建设的若干意见》、农业部《禁牧、休牧、轮牧规程》、国家退牧还草项目政策,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周边实施禁牧的通告和配套措施,以及国内先进省、市、地区开展草原禁牧及舍饲养殖的一些成功经验和做法。
  2004年1月为草原禁牧工作宣传月。各区县、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市草原主管部门、涉及禁牧的乡场要积极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采取印发宣传材料,召开各种会议,刷写张贴宣传标语等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教育工作。
  各区、县在做好群众的思想教育和动员工作的同时,要做好草料基地建设规划设计,补助饲草料资金、饲草料加工机械配置、棚圈建设计划等准备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4年3月—4月)。
  各区县、各部门要严格按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全面组织实施草原禁牧,发放饲草料补助资金,配备加工机械,组织实施饲草料基地和棚圈建设。
  (三)调整、巩固、提高阶段(2004年5月—10月)。
  各区县抓紧实施饲草料基地和棚圈建设,针对草原禁牧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调整方案,研究制定配套措施,健全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巩固提高草原禁牧成果。
  (四)稳步推进阶段(2004年11月)。
  实施城市周边草原禁牧,总结成功经验,稳步推进新阶段草原禁牧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做好禁牧户的饲草补助资金发放工作。
  各区县、乡、村要加强组织领导,做好禁牧户的登记造册入档工作,按每禁牧1亩草原,每年补助9.9元,每禁牧1500亩,配备饲草料加工机械1台的
标准进行落实。我市城市周边禁牧草原面积为76200亩。各区县必须将补助资金落实到每户。
  (二)做好饲草料基地建设和棚圈建设工作。
  在科学考察规划论证基础上,各区县要将饲草料基地建设和棚圈建设做为重点项目抓紧抓好,市计委、农牧局、水务局做好督查和验收工作。按每禁牧1亩天然草原,配套建设0.2亩饲草料地和0.1平方米棚圈的标准落实。分步实施高崖子牧场、阿克苏乡、乌拉泊牧场、萨尔乔克牧场、西沟乡、天山牧场、芦草沟乡葛家沟村配套饲草料地建设项目(以上项目将根据水利规划设计实施),共需建设饲草料地15240亩,配套棚圈7620平方米。
  实行草原禁牧涉及许多方面的问题,国家、自治区、市、区县投资的相关项目建设,都要坚持以农牧户投入建设为主,各区县要教育干部群众克服“等、靠、要”的思想,坚持自力更生、艰苦奋斗,早准备、早动手。
  (三)加强科技服务,推广科学养殖技术。
  积极教育引导农牧民学习应用科学养殖技术,各级畜牧草原部门,特别要加强畜牧科技服务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各区县、乡畜牧兽医站的作用,建立县(区)、乡、村技术服务网络,向禁牧户重点倾斜,大力开展饲草料加工转化、育肥养殖、人工种草等先进适用技术的培训、推广、应用工作。组织科技人员深入牧户,采用包村包户的办法,充分发挥畜牧技术人员在草原禁牧和舍饲养殖工作中的技术骨干作用。市计委、财政、水务等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积极为草原禁牧工作创造便利条件,主动提供服务,争取多方投资支持,养殖贴息贷款要向禁牧户倾斜。

  (四)依法加强对城市周边禁牧草原的保护管理。
  2004年1月1日,我市周边草原实行禁牧后,禁牧草原由各区县负责保护,市草原监理所监督管理。各类牲畜一律不准在禁牧草原放牧。要经常性地对禁牧草原进行检查,对抢牧、偷牧行为及时从严查处。严禁开垦、侵占、乱采乱挖、破坏禁牧区的草原,加强草原执法队伍建设,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种破坏草原的违法行为,市公安、国土资源、规划、环保、工商等部门要给予密切配合和大力支持。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禁牧工作顺利进行。
  1.区县、乡要成立草原禁牧协调工作小组。
  市人民政府已经成立了乌鲁木齐市草原禁牧工作协调小组和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牧局。各区县、乡也要成立相应草原禁牧工作协调小组,确保领导组织到位,工作措施到位。
  2.制定草原禁牧工作具体方案。
  各区县、乡要认真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周边草原禁牧的决定和配套措施,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各区县、乡要开展包乡包村工作,从技术培训、服务指导、树立典型、配套项目实施等方面落实禁牧工作,重点帮助解决好草原禁牧户的具体困难和问题,并要认真落实已制定的实施方案。
  3、严格考核和奖惩制度。
  从明年开始,要把草原禁牧工作纳入综合目标管理,列入干部政绩考核的主要内容,实行各级党政一把手负责制,层层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对工作不负责任、措施不力、管护不严、延误时机的区县、乡和有关部门,要严肃追究主要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无理取闹、抵触干扰、阻挠草原禁牧工作的人员要进行严肃处理。对工作认真负责、措施具体扎实、禁牧效果明显、工作成绩突出的区县、乡、村、部门和个人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6/9/7 14:04:43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等八部门联合下发
《退牧还草和禁牧舍饲陈化粮供应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退牧还草和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有关政策,切实做好补助陈化粮的供应工作,更好地保护农牧民的切身利益,确保退牧还草和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的顺利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国务院西部开发办、财政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八部门联合下发《退牧还草和禁牧舍饲陈化粮供应监管暂行办法》(国粮调[2003]88号),请各地遵照执行。

退牧还草和禁牧舍饲陈化粮
供应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退牧还草和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禁牧舍饲供应陈化粮用作饲料粮的有关政策规定,为切实做好退牧、禁牧地区陈化粮供应工作,加强监管力度,防止陈化粮流入口粮市场,更好地保护农牧区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促进退牧还草和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陈化粮供应实行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地方政府负责陈化粮供应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管,负责制定陈化粮供应具体办法和监管措施,并报国家粮食局备案。
    第三条 省级人民政府指定一名专门领导负责陈化粮供应工作,并由地方西部办、财政、农业、林业、粮食、工商和农发行等有关部门共同组成陈化粮供应监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落实责任,切实加强对陈化粮供应工作的监管力度。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陈化粮,是指经全国清仓查库统一组织鉴定后确认的2001年3月底的库存陈化粮。待陈化粮销售处理完后,将另行制定饲料粮供应办法。

第二章 补助标准

   
    第五条 退牧还草饲料粮(指陈化粮)补助暂定标准:
    (一)蒙甘宁西部荒漠草原、内蒙古东部退化草原、新疆北部退化草原按全年禁牧每亩每年补助饲料粮11斤,季节性休牧按休牧3个月计算,每亩每年补助饲料粮2.75斤。
    (二)青藏高原东部江河源草原按全年禁牧每亩每年补助饲料粮5.5斤,季节性休牧按休牧3个月计算,每亩每年补助饲料粮1.38斤。
    (三)饲料粮补助期限为5年。
    第六条 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禁牧舍饲项目饲料粮(指陈化粮)补助标准:
    (一)内蒙古北部干旱草原沙化治理区及浑善达克沙地治理区每亩地每年补助饲料粮11斤。
    (二)内蒙古农牧交错带治理区、河北省农牧交错区治理区及燕山丘陵山地水源保护区每亩地每年补助饲料粮5.4斤。
    (三)饲料粮补助期限为5年。
    第七条 退牧还草大户补助的陈化粮数量超过其实际需要的,或当地库存陈化粮不足的,可适当调换一部分口粮给退牧还草者,按照1斤陈化粮折0.64斤口粮兑付。具体兑付的数量、品种等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口粮供应参照退耕还林粮食供应办法执行。
   
第三章 组织与实施

   
    第八条 地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陈化粮供应管理办法,编制陈化粮供应计划和方案,负责补助陈化粮供应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并委托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承担粮食的发放、兑付业务。
    第九条 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粮食库存实际情况、牲畜养殖习惯以及农牧户的实际需要,确定陈化粮供应的品种和比例。
    第十条 补助粮源原则上以地方现有商品库存中的陈化粮为主,必要时,也可用地方储备粮中的陈化粮。
    第十一条 各地农业(畜牧)部门要及时向同级粮食部门提供退牧还草任务分配情况和验收情况,以便粮食部门提前组织好粮源,及时兑付。
    第十二条 各地粮食部门根据县级农业(畜牧)部门提供的退牧还草验收证明,按照“组织到乡,兑付到户”的要求,及时向退牧还草者兑付陈化粮。第一年可分两次兑付,第二年起,可根据实际情况一次兑付或两次兑付。每次兑付的数量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三条 承担供粮任务的企业,必须在供应给农牧民的陈化粮包装袋上注明“陈化粮”。必要时,也可进行加工处理后再供应,以防止供应的陈化粮被倒卖到口粮市场。加工的具体方案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四条 承担供粮任务的企业,不准克扣或变相克扣补助粮供应数量,不准供应不符合饲料粮标准的陈化粮;不准倒卖陈化粮;不得回购供应的陈化粮。
    第十五条 各地政府要加强对农牧民的宣传工作,让农牧民了解国家有关政策,决不能将补助的陈化粮作为口粮出售。
   
第四章 计划统计及财务

   
    第十六条 陈化粮供应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
    (一)省级粮食部门要认真核算本省年度陈化粮需求量,会同省级财政部门、农发行共同制定年度陈化粮粮源组织及供应方案,报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和农发行批准后方可执行。
    (二)申请新一年陈化粮供应计划时,须同时上报上年度本省陈化粮供应计划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 各级粮食部门要按照国家粮食统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真实地反映陈化粮供应进度,加强对陈化粮供应情况的统计监督。陈化粮供应折成口粮兑现的,要在统计表中如实反映,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 陈化粮补助款按每斤0.45元计算,由中央财政承担。粮食调运费用由地方财政负担。价差亏损处理按《陈化粮处理若干规定》(计综合[2002]1345号)和国家有关政策执行。具体财务处理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研究制定。
   
第五章 监管与罚则

   
    第十九条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陈化粮供应工作,严肃供粮纪律,加强内部监督,健全管理制度。各地应设立监督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
    第二十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粮食企业的监督检查。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依法进行查处,并追究责任人;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退牧还草粮食供应资格:
    (一)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定向供应陈化粮的;
    (二)回购补助陈化粮的;
    (三)克扣或变相克扣补助粮数量的;
    (四)擅自将补助粮折算成现金或代金券支付的;
    (五)其它没有按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
    第二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加强对陈化粮供应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倒卖陈化粮和擅自改变陈化粮用途的行为,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地领导小组要对补助陈化粮较多的农牧户实施重点监管,严防陈化粮流入口粮市场。
    第二十三条 各地粮食供应监督检查经费由地方政府承担。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回复专家:夏芬,回复时间:2006/9/7 19:09:17

您好,到您所在地的林业部门咨询相关事宜比较妥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