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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通直园满     提问时间: 2006/9/11 15:41:53
问题:
 
专家你好:请问利用樟树、桉树、枫树、山苍子的根、叶、枝、果等方式蒸取芳香油需要办理经营加工证吗?其加工证式样是怎样?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操作技术规程是什么?
 

回复专家:夏芬,回复时间:2006/9/11 15:57:46

您好,须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才可以蒸取芳香油,关于办理经营加工证,需要咨询当地工商部门。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6/9/11 15:5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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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6/9/11 16:35:37

从事木材、林产品经营加工的国有、集体企业和从事林产品经营加工的个人,必须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凭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营业执照,方可经营。
 

回复专家:周贵龙,回复时间:2006/9/11 23:45:23

樟树是国家二级保护树种,其它的至少也是野生植物资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第十五条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资源调查,建立资源档案。
  第十六条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采集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的国家一级或者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须先征得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分别依照前两款的规定申请采集证。
  采集珍贵野生树木或者林区内、草原上的野生植物的,依照森林法、草原法的规定办理。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发放采集证后,应当抄送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采集证的格式由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 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采集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和方法进行采集。
  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行政区域内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报告批准采集的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
  第十八条 禁止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6/9/12 19:12:20

各地有不同的政策,请咨询当地林业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