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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DWW9908     提问时间: 2006/9/13 11:11:23
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式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印制.而娄底市林业局却印制了《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采伐销售实地勘察证明》并把它分发到各个县林业局,县林业局又把它们分发到各个乡镇林业站.顾名思义《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采伐销售实地勘察证明》是用于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的砍伐和销售证明,并且应该是免费的,但实际操作中,有些乡镇把它用于批砍责任山的林木、甚至生态公益林,还按商品材收了费。这样,砍伐逃避了限额采伐的规定,而且滋生了小金库。请问:市林业局印制的这些东西合法吗?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6/9/13 11:27:45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林木采伐许可的性质是行政许可。2003年8月27日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第五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机关返还或者变相返还实施行政许可所收取的费用。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6/9/13 11:29:34

采伐许可收费是否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呢?2000年1月29日起实施的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并没有对行政采伐许可收费作出明确规定。同样,《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章森林采伐中也没有相应的规定。因此,根据新制定的行政许可法,如果在没有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的前提下而对采伐行政许其收费是不合法的。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6/9/13 16:02:25

市林业局印制的《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采伐销售实地勘察证明》是合法的,但收费就不合法了。
 

回复专家:周贵龙,回复时间:2006/9/13 17:03:15

印刷合法,但操作程序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