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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张立平     提问时间: 2005/7/18 22: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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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请问各位林业专家;承包荒山绿化已经几年了,现在可以向当地的林业部门要‘苗木补贴’款吗?按照国家政策还应该享受什么经济‘补贴’请你们转发有关文件。
                                                 谢谢!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5/7/18 22:20:40

《退耕还林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退耕还林活动,保护退耕还林者的合法权益,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优化农村产业结构,改善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务院批准规划范围内的退耕还林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退耕还林、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的政策措施。

    第四条  退耕还林必须坚持生态优先。退耕还林应当与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发展农村经济,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建设基本农田、提高粮食单产,加强农村能源建设,实施生态移民相结合。

    第五条  退耕还林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二)政策引导和农民自愿退耕相结合,谁退耕、谁造林、谁经营、谁受益;

    (三)遵循自然规律,因地制宜,宜林则林,宜草则草,综合治理;

    (四)建设与保护并重,防止边治理边破坏;

    (五)逐步改善退耕还林者的生活条件。

    第六条  国务院西部开发工作机构负责退耕还林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退耕还林有关政策、办法,组织和协调退耕还林总体规划的落实;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退耕还林总体规划、年度计划,主管全国退耕还林的实施工作,负责退耕还林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退耕还林总体规划的审核、计划的汇总、基建年度计划的编制和综合平衡;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负责退耕还林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监督管理;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已垦草场的退耕还草以及天然草场的恢复和建设有关规划、计划的编制,以及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退耕还林还草地区小流域治理、水土保持等相关工作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务院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源的协调和调剂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计划、财政、农业、水利、粮食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本条例和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退耕还林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国家对退耕还林实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保证退耕还林中央补助资金的专款专用,组织落实补助粮食的调运和供应,加强退耕还林的复查工作,按期完成国家下达的退耕还林任务,并逐级落实目标责任,签订责任书,实现退耕还林目标。

    第八条  退耕还林实行目标责任制。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与退耕还林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签订责任书,明确其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九条  国家支持退耕还林应用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提高退耕还林科学技术水平。

    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退耕还林活动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生态建设和保护意识。

    在退耕还林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破坏退耕还林的行为。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检举、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  各级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退耕还林资金和粮食补助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 规划和计划

    第十三条  退耕还林应当统筹规划。

    退耕还林总体规划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国务院西部开发工作机构协调、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退耕还林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退耕还林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退耕还林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范围、布局和重点;

    (二)年限、目标和任务;

    (三)投资测算和资金来源;

    (四)效益分析和评价;

    (五)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  下列耕地应当纳入退耕还林规划,并根据生态建设需要和国家财力有计划地实施退耕还林:

    (一)水土流失严重的;

    (二)沙化、盐碱化、石漠化严重的;

    (三)生态地位重要、粮食产量低而不稳的。

    江河源头及其两侧、湖库周围的陡坡耕地以及水土流失和风沙危害严重等生态地位重要区域的耕地,应当在退耕还林规划中优先安排。

    第十六条  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内的耕地和生产条件较好、实际粮食产量超过国家退耕还林补助粮食标准并且不会造成水土流失的耕地,不得纳入退耕还林规划;但是,因生态建设特殊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调整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后,可以纳入退耕还林规划。

    制定退耕还林规划时,应当考虑退耕农民长期的生计需要。

    第十七条  退耕还林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农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与环境保护、水土保持、防沙治沙等规划相协调。

    第十八条  退耕还林必须依照经批准的规划进行。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不得擅自调整退耕还林规划。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退耕还林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下一年度退耕还林计划建议,由本级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审核,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于每年8月31日前报国务院西部开发工作机构、林业、发展计划等有关部门。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汇总编制全国退耕还林年度计划建议,经国务院西部开发工作机构协调,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审核和综合平衡,报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于10月31日前联合下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国退耕还林年度计划,于11月30日前将本行政区域下一年度退耕还林计划分解下达到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并将分解下达情况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下一年度退耕还林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退耕还林实施方案,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批准后的省级退耕还林年度实施方案,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退耕还林年度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年度退耕还林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退耕还林的具体范围;

    (二)生态林与经济林比例;

    (三)树种选择和植被配置方式;

    (四)造林模式;

    (五)种苗供应方式;

    (六)植被管护和配套保障措施;

    (七)项目和技术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年度退耕还林实施方案组织专业人员或者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乡镇作业设计,把实施方案确定的内容落实到具体地块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编制作业设计时,干旱、半干旱地区应当以种植耐旱灌木(草)、恢复原有植被为主;以间作方式植树种草的,应当间作多年生植物,主要林木的初植密度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三条  退耕土地还林营造的生态林面积,以县为单位核算,不得低于退耕土地还林面积的80%。

    退耕还林营造的生态林,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认定。

    第三章 造林、管护与检查验收

    第二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与有退耕还林任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签订退耕还林合同。

    退耕还林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退耕土地还林范围、面积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范围、面积;

    (二)按照作业设计确定的退耕还林方式;

    (三)造林成活率及其保存率;

    (四)管护责任;

    (五)资金和粮食的补助标准、期限和给付方式;

    (六)技术指导、技术服务的方式和内容;

    (七)种苗来源和供应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合同履行期限。

    退耕还林合同的内容不得与本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退耕还林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十五条  退耕还林需要的种苗,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组织集中采购,也可以由退耕还林者自行采购。集中采购的,应当征求退耕还林者的意见,并采用公开竞价方式,签订书面合同,超过国家种苗造林补助费标准的,不得向退耕还林者强行收取超出部分的费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退耕还林者指定种苗供应商。

    禁止垄断经营种苗和哄抬种苗价格。

    第二十六条  退耕还林所用种苗应当就地培育、就近调剂,优先选用乡土树种和抗逆性强树种的良种壮苗。

    第二十七条  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种苗培育的技术指导和服务的管理工作,保证种苗质量。

    销售、供应的退耕还林种苗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检验合格,并附具标签和质量检验合格证;跨县调运的,还应当依法取得检疫合格证。

    第二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退耕还林规划,加强种苗生产与采种基地的建设。

    国家鼓励企业和个人采取多种形式培育种苗,开展产业化经营。

    第二十九条  退耕还林者应当按照作业设计和合同的要求植树种草。

    禁止林粮间作和破坏原有林草植被的行为。

    第三十条  退耕还林者在享受资金和粮食补助期间,应当按照作业设计和合同的要求在宜林荒山荒地造林。

    第三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退耕还林植被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

    退耕还林者应当履行管护义务。

    禁止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范围内复耕和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技术推广单位或者技术人员,为退耕还林提供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三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检查验收标准和办法,对退耕还林建设项目进行检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发给验收合格证明。

    第三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县级退耕还林检查验收结果进行复查,并根据复查结果对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奖惩。

    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省级复查结果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上报国务院。

    第四章 资金和粮食补助

    第三十五条  国家按照核定的退耕还林实际面积,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供补助粮食、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具体补助标准和补助年限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尚未承包到户和休耕的坡耕地退耕还林的,以及纳入退耕还林规划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只享受种苗造林补助费。

    第三十七条  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由国务院计划、财政、林业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核拨。

    第三十八条  补助粮食应当就近调运,减少供应环节,降低供应成本。粮食补助费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处理。

    粮食调运费用由地方财政承担,不得向供应补助粮食的企业和退耕还林者分摊。

    第三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口粮消费习惯和农作物种植习惯以及当地粮食库存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补助粮食的品种。

    补助粮食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不得供应给退耕还林者。

    第四十条  退耕土地还林的第一年,该年度补助粮食可以分两次兑付,每次兑付的数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从退耕土地还林第二年起,在规定的补助期限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向持有验收合格证明的退耕还林者一次兑付该年度补助粮食。

    第四十一条  兑付的补助粮食,不得折算成现金或者代金券。供应补助粮食的企业不得回购退耕还林补助粮食。

    第四十二条  种苗造林补助费应当用于种苗采购,节余部分可以用于造林补助和封育管护。

    退耕还林者自行采购种苗的,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在退耕还林合同生效时一次付清种苗造林补助费。

    集中采购种苗的,退耕还林验收合格后,种苗采购单位应当与退耕还林者结算种苗造林补助费。

    第四十三条  退耕土地还林后,在规定的补助期限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向持有验收合格证明的退耕还林者一次付清该年度生活补助费。

    第四十四条  退耕还林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克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

    第四十五条  退耕还林所需前期工作和科技支撑等费用,国家按照退耕还林基本建设投资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根据工程情况在年度计划中安排。

    退耕还林地方所需检查验收、兑付等费用,由地方财政承担。中央有关部门所需核查等费用,由中央财政承担。

    第四十六条  实施退耕还林的乡(镇)、村应当建立退耕还林公示制度,将退耕还林者的退耕还林面积、造林树种、成活率以及资金和粮食补助发放等情况进行公示。

    第五章 其他保障措施

    第四十七条  国家保护退耕还林者享有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权。自行退耕还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权;委托他人还林或者与他人合作还林的,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权由合同约定。

    退耕土地还林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森林法、草原法的有关规定发放林(草)权属证书,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并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应当作相应调整。

    第四十八条  退耕土地还林后的承包经营权期限可以延长到70年。承包经营权到期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继续承包。

    退耕还林土地和荒山荒地造林后的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继承、转让。

    第四十九条  退耕还林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其中退耕还林(草)所取得的农业特产收入,依照国家规定免征农业特产税。

    退耕还林的县(市)农业税收因灾减收部分,由上级财政以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确有困难的,经国务院批准,由中央财政以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

    第五十条  资金和粮食补助期满后,在不破坏整体生态功能的前提下,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退耕还林者可以依法对其所有的林木进行采伐。

    第五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本农田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增加投入,改良土壤,改造坡耕地,提高地力和单位粮食产量,解决退耕还林者的长期口粮需求。

    第五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加强沼气、小水电、太阳能、风能等农村能源建设,解决退耕还林者对能源的需求。

    第五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调整农村产业结构,扶持龙头企业,发展支柱产业,开辟就业门路,增加农民收入,加快小城镇建设,促进农业人口逐步向城镇转移。

    第五十四条  国家鼓励在退耕还林过程中实行生态移民,并对生态移民农户的生产、生活设施给予适当补助。

    第五十五条  退耕还林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封山禁牧、舍饲圈养等措施,保护退耕还林成果。

    第五十六条  退耕还林应当与扶贫开发、农业综合开发和水土保持等政策措施相结合,对不同性质的项目资金应当在专款专用的前提下统筹安排,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退耕还林活动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挤占、截留、挪用退耕还林资金或者克扣补助粮食的;

    (二)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所冒领的补助资金和粮食,处以冒领资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退耕还林活动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退还分摊的和多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及时处理有关破坏退耕还林活动的检举、控告的;

    (二)向供应补助粮食的企业和退耕还林者分摊粮食调运费用的;

    (三)不及时向持有验收合格证明的退耕还林者发放补助粮食和生活补助费的;

    (四)在退耕还林合同生效时,对自行采购种苗的退耕还林者未一次付清种苗造林补助费的;

    (五)集中采购种苗的,在退耕还林验收合格后,未与退耕还林者结算种苗造林补助费的;

    (六)集中采购的种苗不合格的;

    (七)集中采购种苗的,向退耕还林者强行收取超出国家规定种苗造林补助费标准的种苗费的;

    (八)为退耕还林者指定种苗供应商的;

    (九)批准粮食企业向退耕还林者供应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补助粮食或者将补助粮食折算成现金、代金券支付的;

    (十)其他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

    第五十九条  采用不正当手段垄断种苗市场,或者哄抬种苗价格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强迫交易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处理;反不正当竞争法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非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的,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种子法的规定处理;种子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处以非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供应补助粮食的企业向退耕还林者供应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补助粮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非法供应的补助粮食数量乘以标准口粮单价1倍以下的罚款。

    供应补助粮食的企业将补助粮食折算成现金或者代金券支付的,或者回购补助粮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折算现金额、代金券额或者回购粮食价款1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退耕还林者擅自复耕,或者林粮间作、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范围内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的活动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滥伐林木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森林法、草原法、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已垦草场退耕还草和天然草场恢复与建设的具体实施,依照草原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退耕还林还草地区小流域治理、水土保持等相关工作的具体实施,依照水土保持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国务院批准的规划范围外的土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决定实施退耕还林的,不享受本条例规定的中央政策补助。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3年1月20日起施行。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5/7/18 22:2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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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5/7/18 22:27:05

退耕还林(草)工程

     翁牛特旗是林牧农综合开发的地区,农业又是全旗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全旗现有耕地面积207万亩。其中:水田18万亩,占耕地面积的 8.69%;旱地189万亩,占耕面积的91.31%(水浇地51万亩,占耕地面积的24.62%)。

    按照国家及内蒙古自治区要求,翁牛特旗应退耕还林40万亩,其中:25°以上应退耕还林8万亩,15-24°应退耕还林16万亩,平缓沙化耕地还林16万亩。

    在旗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经各级政府的共同努力和各有关部门的通力协作,2001年国家退耕还林项目完成1万亩,成活率均在90%以上。年末钱粮补助全部到位(其中:苗木费50元/亩,原粮200斤/亩,生活补贴20元/亩)。

    2002年根据内蒙自治区退耕还林(草)工作会议的要求,我们严格把握政策,对11万亩的退耕还林(草)任务(其中:退耕地造林5.5万亩,宜林荒山造林5.5万亩)要做到“三到户”,即:任务落实到户,政策兑现到户,林草权属明确到户。

    今年我旗退耕还林(草)工程,国家投资1400万元。其中:苗木费50元/亩,退耕地补助原粮200斤/亩,退耕户生活补贴20元/亩。高额度的投资和优惠的政策,凝聚着党中央对我们贫困地区的关怀与厚爱。充分调动广大农牧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现15个乡、镇项目区业已完成规划整地,开始春季造林攻坚战,各地均采取抗旱措施,以确保造林成活率和保存率,达到治理一片,见效一片。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5/7/18 22:29:45

朱镕基在中西部地区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座谈会上强调
加强领导注重实效积极而稳妥地搞好试点工作
    


  本报北京7月30日讯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记者刘振英、新华社记者李安定、本报记者武卫政报道:在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日前召开的中西部地区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座谈会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朱镕基强调,既要充分认识退耕还林还草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又要清醒地看到这项工作的复杂性和艰巨性,必须进一步加强领导,认真落实各项政策,完善具体办法,切实注重实效,积极稳妥、健康有序地搞好试点和示范工作。 

  国务院副总理温家宝、国务委员王忠禹出席了会议。 

  在这次座谈会上,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交流了前阶段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的进展情况,讨论了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的政策措施,提高了认识,明确了任务,增强了做好工作的信心。 

  会议指出,党中央、国务院对退耕还林还草提出了明确的方向和要求,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各地方、各部门一定要认真贯彻执行。要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共同搞好试点工作。一是要完善退耕还林还草政策,充分调动广大群众的积极性。特别是要切实把国家向退耕农民提供粮食、现金、种苗的补助政策落实到户。二是要做好退耕还林还草的种苗准备工作,保证按数量、质量和品种要求供应种苗,林业部门要切实抓好种苗基地建设,同时要鼓励集体、农户采取多种形式培育种苗,扩大种苗生产能力。三是要依靠科技进步,建立有效的科技支撑体系。加强先进实用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特别是推广新品种、新成果,提高试点项目的科技含量。同时要加强技术培训,使技术措施落实到每个退耕农户。 

  会议认为,退耕还林还草必须坚持因地制宜,尊重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在工作中要对当地的历史条件、自然环境等多种情况进行全面、详细的调查和分析。当前要切实做好退耕还林还草的基础工作,认真抓好试点规划和作业设计的编制,尽快制定并颁布退耕还林还草的具体措施和办法,促进整个工作的规范化。要严格检查监督,确保退耕还林还草工程质量。 

  朱镕基在讲话中强调,退耕还林还草是西部开发和生态环境建设的必然选择和重要任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更要充分认识到这也是一项非常艰巨和非常复杂的工作,需要几代人进行持之以恒的不懈努力,必须做好长期奋斗的思想准备。要坚持全面规划,分步实施,先行试点,稳步推进,有计划、分步骤地进行。务必注重实效,切忌一哄而起,一哄而散。对前些年有的地方实施退耕还林还草项目不成功的痛苦教训,必须认真汲取,引以为戒。当前必须集中力量搞好试点工作,关键是认识到位,政策到位,领导到位,工作到位,不求快、但求好,确保质量。各地的试点任务,应根据领导力量和客观可能来确定,决不要盲目扩大面积和范围。各地要很好总结和检查前阶段试点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确定的有关政策,改进和完善具体办法,做深入细致的工作,务必取得试点成功。试点搞好了,既可以积累和总结经验,又可以发挥榜样的示范效应,增强说服力,有利于更好地推进退耕还林还草工作。 

  朱镕基指出,搞好退耕还林还草工作必须明确政策,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绝不能搞强迫命令、“一刀切”。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坚决杜绝各种形式主义。什么地退,什么地不退,退耕后是种草还是种树,种什么林草品种,都要进行科学论证,认真听取农民和专家的意见。退耕还林还草必须注重生态效益,多造生态林。搞好粮食和现金补助是实行退耕还林还草政策的核心。一定要合理确定对退耕农民粮食、现金补助的年限,需要多少年就补多少年,绝不使农民利益受到损失,让农民放心。同时,要充分考虑和妥善安排退耕农民的生活出路,把退耕还林还草与解决农民的长远生计以及合理调整农业结构结合起来,无论是粮食、资金补助政策还是个体承包政策,都要不折不扣地执行,绝不能走样,只有这样才能保证退耕还林还草退得下、还得上、稳得住、能致富、不反弹。 

  朱镕基强调,在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中,必须按照发展市场经济的要求,实行新机制、新办法,坚持把政策引导和市场机制作用很好地结合起来。要能有效调动农民退耕还林还草的积极性。例如,可以考虑把种苗补助费直接发到农民手里,由农民直接通过市场选购种苗,以明确责任,提高成活率。要改变行政划拨,硬性分配的做法。在林业系统增加苗木生产的同时,要鼓励农民种植苗木,使苗木生产成为促进农业种植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的一个新的产业。 

  朱镕基还要求,在当前粮食供大于求的情况下,各地要高度重视农业和粮食问题,而绝不能有丝毫放松。今年由于严重干旱等原因,夏粮减产,农民收入受到影响,要认真关心并采取切实措施。解决当前农业生产中的问题,增加农民收入。各地党委和政府都要切实下大力气抓好农业和粮食生产,这是保证退耕还林还草这一长远任务得以完成的必要前提。 

  《人民日报》 (2000年07月31日第一版)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5/7/18 22:31:46

城区实行积极财政补贴政策扶持特色农业

城区实行积极财政补贴政策扶持特色农业。一是连片开发20亩以上鲜果、干果,每亩补贴100元;二是连片开发10亩以上药材、苗木花 的,按苗木、种子款的 30 %予以补贴;三是新增沼气示范户,每亩补贴500元;四是发展牧草种植的,无偿提供种子;列入机械化保护性耕作技术示范区的,每亩补贴8元;五是鼓励扶持蔬菜种植育苗大户,在蔬菜种植大户从事蔬菜生产的第三年,一次性奖励个人4000至5000元。六是新开发露天蔬菜50亩至200亩以上者,每亩补助50元至200元。农户个人投资新建节能日光温室,每栋补助8000元。七是重点扶持奶牛、鸡场、猪、肉羊、肉牛养殖,存栏奶牛100头以上,有设施和现代化挤奶厅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年出栏肉鸡万只以上,每年补助1万元,新建万只以上蛋鸡场,每年贴息补贴1万元,新建5万只以上蛋鸡场,给予一次性补贴10万元。年出栏5000头肉猪以上的一次性贴息补助10万元。存栏优种羊达到300只以上,年出栏肉羊180只以上,一次性补助5000元。年出栏肉牛50头以上的养牛户,给予一次性贴息补助5万元。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5/7/18 22:32:47

沈阳市政府对发展林果桑的农民进行补贴

 2月28日,从市林业工作会议上了解到,市政府为了鼓励农民发展林果桑经济林,制定了优惠政策。

  今年我市林业工作的重点,要在全面植树造林350万亩的同时,积极挖掘林业发展的潜力,发展林下经济、林果经济和林木产品加工业。我市还将全面开展创建“全国绿化模范城市”活动,力争在2007年达标;同时,以优惠政策,鼓励农民利用现有的“四荒”等宜林资源造林。

  为了鼓励农民发展林果桑经济林,市政府制定了优惠政策:每亩桑树造林补贴苗木费300元;寒富苹果每株补贴1.5元;鼓励发展以金光集团林浆纸一体化为重点的林木产品深加工业。

 

 


信息来源:沈阳日报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5/7/18 22:33:58

辽宁日报消息   “黄沙飞处起葱茏,处处杨柳绿意浓”。时下,一条长128公里、宽1000米的辽蒙(内蒙古自治区)边界阻沙带在康平县境内基本竣工。与此同步,康彰公路沿线阻沙带、康法边界阻沙带以及农田林网、村屯绿化等工程也频显威力,来自科尔沁沙地的“滚滚黄龙”被茂密的“绿色屏障”牢牢锁住。
    
    康平地处内蒙古科尔沁沙地南缘,生态环境恶劣,全县沙化土地面积达240万亩,占总面积的73.6%。风沙危害严重制约着县域经济的发展。尤为严重的是,大面积的风沙持续南侵,直逼沈阳,对省城的生态环境构成巨大威胁。
    
    为保护以沈阳为龙头的辽宁中部城市群的生态环境,该县结合防沙治沙规划,结合退耕还林以及防沙治沙等重点生态建设工程的实施,突出重点,在辽蒙边界阻沙带、风口造林、绿色通道、农田林网、风沙源治理、小流域治理等六大重点工程建设上下大力气。辽蒙边界阻沙带工程全长128公里,宽1000米,林木总面积达15万亩。这一阻沙带的完成,对锁住南侵沈阳的“黄龙”意义重大;风口造林工程涉及22个大风口,分布在该县最北部几个乡镇,已经建成十多万亩的“绿色屏障”;绿色通道工程完成公路路网配套580公里,一条条漆黑的柏油公路两侧,被繁茂的林带所环绕……据统计,2002年至今,该县完成植树造林面积59.8万亩,有林面积达106.9万亩,森林覆盖面提高到33%。
    
    创新机制,调动各方造林积极性。该县本着“卖、送、补”原则和“先予、后取、放活”方针,加大宜林荒地的转制力度,对集中连片的荒地实行低价转让;零星荒地、林间空地、村屯隙地及不可利用地实行无偿或有偿转让;凡是农民个人投资植树造林的,按照国家和省市的相应补贴标准,给予苗木补贴;农民在零星荒地进行植树和种植桑树、寒富苹果等经济林,县林业部门以政府采购方式,无偿为农民提供苗木。同时,坚持“谁造林、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鼓励私人造林,实现“林定权、树定根”,让群众吃上“定心丸”,坚决不造无主林。目前,该县造林98%以上都是个体造林。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5/7/18 22:36:23

本溪非公林业发展提质提速

今年以来,本溪市以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试点为契机,认真落实“谁造谁有、谁造谁受益”政策,明晰产权、及时发放林权证,促进了全市非公林业的发展。2005年全市非公有制造林面积达到11.55万亩,占新植林总面积的89.1%;投入资金1963.5万元,占总投入的89.8%;科技含量提高,混交林面积增大。
今年本溪市非公有制造林的主要特点有:
一是投入力度大
本溪市各级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纷纷制定优惠政策,鼓励非公有制经济进行投资造林。市政府对部分树种造林实行苗木补贴,桓仁县对营造经济林的非公有制造林户实行苗木补贴政策。对营造红松、刺龙芽每株苗木补助0.2元,板栗每株补助0.3元;梨、大扁杏等每株补助1元;红松嫁接每株补助0.5元。明山区也在财政十分紧张的情况下,拿出23万元为非公有制造林户垫付苗木费。在这些政策的带动下,广大农民筹集资金,进行造林绿化。今年全市非公有制投入造林资金1963.5万元,占总投入的89.8%。
二是科技含量高
在非公有制的参与和带动下,全市人工造林的科技含量逐年提高,多种模式的混交造林形式在全市范围内大面积铺开。据统计,今年全市共营造各种混交林5.78万亩,占全市造林总面积的45%。红刺混交、红落混交、用材林与经济林以及药用植物的混交,有效地提高了林地的利用价值,缩短了林地产出效益的时间,为全市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林农增收提供了宝贵经验。红松嫁接技术、杨树新品种的引入、地膜覆盖技术、高效保湿剂等林业新技术的大量应用确保了全市的造林绿化质量,全市造林绿化的整体水平有了跨越式的提高。
三是参与面广
广大农民积极参与造林绿化。全市共有7290户个体造林户参与造林,投工投劳46.2万个。共有53个专业造林队1272人进山造林,累计造林6.7万亩。不光是农民,一些城市经商或其它行业人员也投入到造林绿化中。规模化、专业化的经营模式带动了新技术、新品种的应用,降低了单位成本,并且随着工程监理制的引入,极大地提高了全市的造林质量。
四是重点工程带动
近几年在该市实施的各项重点生态工程,促进了非公有制林业的发展。“三北”防护林体系四期工程、退耕还林工程、速生丰产林基地建设等国家级重点生态工程在本溪市陆续开展。在补助政策的促动下,全市非公有制经济投资造林大幅上升。据统计,仅国家级退耕还林工程全市就有11058户农户参与,共涉及30个乡(镇)、220个行政村。
五是服务解难到位
市林业部门积极与驻军部队进行协调,以义务植树的形式为造林大户进行造林前的整地工作,解决了造林大户的劳动力困难。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也组织专业造林队为非公有制造林户提供服务。造林前就积极组织和协调有关事宜,为个体造林户调运苗木,深入到造林第一线对造林的各项环节进行技术指导服务。桓仁县为提高造林成活率还专程从外地购进高效保湿剂并无偿提供给林农。桓仁县人造板有限公司无偿向农户提供苗木;并签订合同,林木成材后按当时最高市场价格收购木材。本溪县供销社与各混交林造林大户签订了包销刺龙芽的收购合同,“订单林业”从根本上解决了造林户的销售问题。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5/7/18 22:39:22

努力拓展经济和生态双赢之路
正当全国人民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而努力奋斗的历史时刻,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党和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新阶段、新需求、新目标,对加快林业发展做出的新的战略决策。

    《决定》充分体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快林业发展、加快林业建设、再造秀美山川,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行动,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对改善中华民族的生存与发展条件,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进程,必将产生极其深远的影响。《决定》将“生态建设、生态安全、生态文明”和保护、培育、利用森林资源写进了加快林业发展的指导思想,这一指导思想的确立,标志着我国林业以木材生产为主的时代已经结束,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新时代已经开始,是我国林业建设史的一个新的里程碑,极大地丰富了新时期林业建设的内涵,拓展了林业发展的外延空间,为我国林业跨越式发展指明了前进的方向,赋予了林业新的重大使命。《决定》对林业做出了新的科学定位,“三地位”的确立为实现林业跨越式发展提供了强大动力。

    我们学习贯彻《决定》精神,必须紧密联系各地林业建设与发展的实际。贯彻《决定》重在落实,贵在行动。要紧密联系本地区、本部门的林业实际和工作实际,用《决定》精神解决林业建设与发展中遇到的各种实际问题,把学习的过程,变成深化认识、统一思想的过程,转化为各地加快林业发展的实际行动。

    丹东是辽宁省的重点林区,是全省水源涵养林重点基地,丹东丰富的天然林资源构成了辽东山区的绿色屏障,其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十分显著,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九五”以来,市委、市政府加大了对林业工作的领导,制定了“山上丹东”建设发展十年规划,突出生态建设,重点实施五大生态保护工程,全面禁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严格保护、培育森林资源。同时,大力推进用材林、经济林、种苗花卉、林下多种经营、林产品精深加工、森林生态旅游等林业产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和经济发展后劲。截止到去年,全市共完成荒山造林36.2万亩,已在全市区消灭了大块荒山;新增封山育林面积228万亩,总面积达到460万亩,增加了近一倍;完成退耕还林、退蚕还林50万亩,使水土流失问题得到较好控制;林木总蓄积量由3695万立方米增加到4010万立方米,森林覆盖率由61.6%提高到63%,实现了林木蓄积和森林覆盖率双增长。2002年全市林业社会总产值达到了19.95亿元,比1997年增加了12.35亿元,平均每年增长32.5%,为山区农民脱贫致富做出了重要贡献。今年全市林业建设在去年的基础上又有了进一步发展,造林绿化、退耕还林等工作均创历史新高。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还必须看到丹东林业面临的诸多问题。必须认真学习贯彻《决定》精神,扎扎实实地工作,遵循《决定》提出的“严格保护、积极发展、科学经营、持续利用森林资源”的基本方针,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和林业产业发展,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和思想观念,进一步明晰林业建设的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和工作重点,为建设山川秀美的丹东而努力奋斗。

    可持续发展的核心是要解决如何以人为本,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如何降低经济发展的生态成本,在不破坏生态环境的方式下减少贫困,走经济可持续增长、生态环境可持续改善的双赢之路。

    我市林业通过实施分类经营,已划定五百多万亩的国家生态公益林和一百多万亩的地方公益林,共计七百万亩,占国土面积的31.3%。生态公益林已成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生态基础只有夯实这个基础,我们才能从容应对工农业生产和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各种问题,从容应对新世纪我们面临的发展机遇和各种挑战。然而,生态公益林的效益是间接的、长远的、多方面体现出来了,主要是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由全社会共同享有。对林农来说,需要付出一定的个人利益;对社会团体来说,在享受森林生态成果的同时,要考虑如何回报,如何为生态建设做出自己的贡献;对各级政府来说,一方面要宣传群众,增强全社会重视林业、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一方面要组织群众投身林业建设,尤其要加强生态公益林建设和管护。我市生态生态公益林在面积上虽然达到了30%多,但还存在着分布不均、林分质量不高、管理比较薄弱等许多问题,要认真加以解决。

    ——要进一步强化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各地要切实加强对造林绿化工作的领导,紧紧围绕全民义务植树这个中心,以五大生态工程和城乡绿化一体化载体,不断拓宽公民履行义务植树的渠道,推动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向深度和广度发展。

    ——要加快城镇绿化和江、海防护林建设。国家公益林的划分依据,主要是国境线、鸭绿江流域和高山陡坡,致使有的地区过于集中,有的地区则分布不足。特别是城郊面山和平原地区,要在国家公益林的基础上多规划一些地方公益林,结合森林景观建设,提高森林的防护功能。东港市和市内三个区要加快江、海防护林基干林带和城市、村镇绿化美化步伐。沿江防护林要结合鸭绿江堤坝改造工程和景观路建设,提高绿化标准;沿海防护林要在现有的基础上向前推移,增加宽度,提高防海风能力;城市和村镇绿化要学习借鉴经济发达地区的经验,建设高标准绿化小区,提高城区和平原地区的森林覆盖率。

    ——要加快重点地段的退蚕还林、退耕还林工作。沈丹高速公路、鹤大线和铁长线国道以及通往重点旅游区的公路两侧可视面山,鸭绿江、青山沟、五龙山、凤凰山、天华山、浦石河、玉龙湖等旅游景区,是退蚕还林、退耕还林的重点区域,要全力抓好。对于绿色通道和风景区内的插花地块,要一次性退下来,不留死角;沈丹高速公路两侧可视面山内的柞蚕场,省里已经原则同意按照退耕还林中的荒山造林对待,享受苗木补贴政策,对此沿路相关市、区要抓紧实施,把蚕场封育成林;鹤大公路楼房和土城子路段两侧面山多处放养柞蚕,是通道中最薄弱的环节,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坚决把柞蚕退下来。

    ——要加快自然保护区建设。要用5至10年的时间,集中建立一批市、县级自然保护区和保护小区,在此基础上进行达标升级,申报省级和国家级保护区,使全市自然保护区面积占区域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8%以上。各县、市、区要做好规划和论证,以重点生态公益林、大型水库、大型河流、高山远山为依托,点、线、面结合,森林、湿地、珍稀动植物并举,建设门类齐全、功能完善、各具特色的保护区,增强森林的防护功能,保护物种多样性,形成完备的林业生态体系。

    ——培育扶持龙头企业,为林业产业化打造精品工程。林业产业化以龙头企业为骨干,把生产、加工、销售、出口等环节有机地结合起来,促进林产品基地建设,带动产业升级和优化结构,提高林产品的市场竞争力。通过技术、信息、资金、政策等多方面服务,重点培育木制品、干鲜果品、中药材保健品、食用菌、山野菜等精深加工企业,培育产值超千万元、超亿元的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提高明、优、特、新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和规模效益。要充分发挥板栗协会行业管理职能,通过企业间的强强联合和协同作战,共同制定对外营销策略,不断扩大对日出口规模,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栗农的收入水平。

    ——以板栗、林下中药材为重点,加快林产品基地建设。经过3-5年的努力,我市板栗有希望抢占日本市场50%左右的份额。要加快推广板栗科技丰产工程,以建设100万亩优质板栗丰产园为奋斗目标,板栗产量突破6万吨,经过精深加工,收入超过10亿元,推动山区经济快速增长。我市是天然林大市,对于发展以中药材为主的林下多种经营,有着得天独厚的条件。近几年来,由于典型的示范作用和各级政府的重视,林下经济有了较快发展。发展林下中药材,包括山野菜和野生菌类在内,可分步实施,第一步为典型引路阶段,目前已初步培育了一些典型,各地要加快扶持,加大宣传推广力度,结合林权制度改革在面上推开;第二步为发展扩张阶段,到2010年发展到50万亩,形成产业优势,并最终发展到100万亩,为GDP增长做出重要贡献。

    ——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千方百计上项目。要广泛吸纳域内外资金,加快发展林产品生产加工基地。要以森林资源为依托,以市场为导向,以野生、绿色为品牌,采取独资、合资、联合等多种形式,大力开发林业产业。各县、市、区要精心筛选项目,建设项目库。要按照国际通行的分析预测方式和规范要求,研究项目包装,准备基础材料,搞好可行性报告和商业计划书的编制。要协调农业、林业、计划、财政、科技、乡企等部门,共同做好招商引资工作。要全力争取国家林业专项资金。各县、市、区政府要大力支持林业部门争取国家和省级林业建设资金,对做出重大贡献的,要给与适当奖励。还要进一步开发森林旅游资源。要根据我市森林旅游资源的实际,既要注重大型或超大型的、具有国际化水准的基地建设,以提高丹东的旅游知名度,吸引外地和国外游客,又要注重中小型基地建设,包括生态园区、种苗繁育园区、风景小区、生态休闲区、狩猎区等形式多样、星罗棋布的旅游网点,为城市居民节假日提供各具特色的度假旅游。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5/7/18 22:43:57

关于苗木补贴问题,各地有不同的政策措施,我不知道您是哪里?
 

回复专家:周贵龙,回复时间:2005/7/18 22:59:19

张先生:你好!

      你承包荒山时,有谁给你承诺过要安排什么项目吗?比如:退耕还林。如没有,就难以获得“补助”,因为这纯属你的个人投资行为。林业部门凭什么要给你‘苗木补贴’款呢?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5/7/19 8:49:50

你承包荒山时,是否纳入工程造林规划,如果没有纳入工程造林规划则不能享受国家补贴。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5/7/19 8:52:09

如果纳入退耕还林工程荒山造林规划并经县级林业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可以领取50元/亩的种苗费。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5/7/19 8:54:13

如果纳入退耕还林工程封山育林规划并经县级林业部门检查验收合格,也可以领取50元/亩的种苗费。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5/7/19 8:56:37

如果纳入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公益林建设(封山育林)规划并经县级林业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可以领取75元/亩的封山育林补助。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5/7/19 8:57:56

如果纳入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规划并经县级林业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可以领取1元/亩/年的森林管护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