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6/10/9 11:1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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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的林权制度改革,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改革方针。改革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明晰产权,减轻税费,放活经营,规范流转,综合配套。” 明晰产权 明晰产权是这次改革的基础和核心。依据不同的情况,江西确定了明晰产权的改革范围。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区划界定的公益林,不列入明晰产权的改革范围,但应换发林权证;为了保护国有资产,明确规定国有林权属稳定不变;为了保证整个林区的社会稳定,明确规定权属有争议的山林,暂不纳入明晰产权的改革范围。明晰产权的改革范围主要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区划界定的集体商品林,其范围包括: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和林地的使用权,不包括林地的所有权。 明晰集体林产权主要采取以下七种形式: 1.自留山稳定不变。继续实行“生不补、死不收”、长期无偿使用、允许继承的政策。被集体以行政手段收归统一经营的自留山,大部分群众强烈要求归还的,应当归还农户经营;自留山、责任山已“两山并一山”的,若多数群众有要求,允许按原状予以区分;林业“三定”时未划定自留山的,大多数群众要求划定自留山且集体山场条件允许的,可按当时政策补划自留山。 2.已分包到户的责任山稳定不变。承包限期30年~70年,山上林木归责任山主所有,承包期内允许继承;面积、四至不清楚的,在进一步明晰的基础上,完善承包合同;被集体以行政手段收归统一经营的,群众要求以责任山形式承包经营的,应当恢复原状。 3.落实“谁造谁有”。自留山和责任山抛荒后,由集体收回统一组织造林的,要落实“谁造谁有”政策,在稳定自留山和责任山使用权不变的前提下,所造林木可由集体与农户协商确定分成比例,集体分成比例应不低于70%。林木采伐后,林地的使用权归还农户。 4.家庭承包经营。对集体统一经营的山林,可按人口折算人均山林面积,以户为单位划片承包经营,或自由组合联户承包经营。 5.“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对集体统一经营且群众比较满意的山林,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可以继续实行集体统一经营,但要将现有林地、林木折股分配给集体内部成员均等持有,明确经营主体,财务单独核算,收益70%以上按股分配。 6.有偿转让经营。可将现有山林评估作价,通过公开招标租赁、拍卖等方式转让给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或内部自由组合联户承包,或其它社会经营主体承包。转让费按年计收,70%以上由集体内部成员平均分配,剩余部分用于林业发展和公益事业。 7.稳妥处理已经流转的集体山林。对已经流转的集体山林,凡程序合法、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对群众意见较大的,要本着尊重历史、依法办事的原则,妥善处理。集体山林流转收益70%以上应平均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 以上七种方式可归纳成五句话:一是能够分山到户的一定要分山到户,实行家庭承包,这叫“均山”;二是不能或者不宜分山到户、仍由集体统一组织经营的,要落实经营主体,并把股权分到户,这叫“均股”;三是集体山林通过流转以其他方式承包经营的,所得收益必须分到户,这叫“均利”;四是妥善处理林业“三定”后遗留的各种历史问题,这叫“善史”;五是确权后颁发全国统一的林权证,这叫“颁证”。通过以上五条,真正实现“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 无论采取何种形式,都要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并依法完善或补签林地承包(流转)合同,换发林权证书。 减轻税费 减轻税费就是要全面减轻林农进行林业生产经营的税费负担。其主要内容归纳起来就是实行“两取消、两调整、一规范”。 “两取消”即取消木竹农业特产税,由此形成的经费缺口,由财政通过转移支付解决;取消市、县、乡、村出台的所有木竹收费项目。 "两调整",一是调整育林基金平均计费价格,将定向培育的工业原料林、胸径10厘米以下间伐材计费价格调整为每立方米180元,其他商品材每立方米360元,标准竹每根征收育林基金1元;二是调整集体林育林基金分成比例,省、市共让利7%,全部补助给乡镇,即省、市、县(市、区)、乡(镇)四级分成比例为8%、15%、70%、7%。 "一规范"即规范增值税、所得税征收范围,从事木竹生产的单位和个人自产自销的原木、原竹取得的收入,依法免征增值税,暂免征收所得税。 放活经营 放活经营,就是在明晰产权、减轻税费的基础上,把林地的经营自主权真正还给林农,也就是"还权于民"。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改革木竹采伐管理制度。木竹采伐指标分配实行公示制,林木采伐许可证由林木所有者直接申请;毛竹和胸径10厘米以下间伐材不纳入生产计划管理,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省批准下达的采伐限额控制,符合条件的即申即批;对成过熟的人工用材林、定向培育的工业原料林,在限额内优先解决,符合条件的即申即批。 二是适当放宽毛竹的采伐范围。公益林的毛竹,经批准可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三是打破木材垄断经营和地区封锁,允许林业经营者自主销售木竹。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制定任何限制林农自主经营的政策措施,要求坚决取消已经制定的限制林农自主经营木竹和林产品的政策措施。 规范流转 规范流转,就是在明确权属的基础上,在不改变集体林地所有权和林地用途的前提下,允许林木所有权或经营权和林地使用权依法、合理、有序流转,规范流转行为,促进林业资源的合理配置。 江西省明确规定,森林资源的流转必须充分尊重经营者的主体地位。山林是否流转以及流转的方式由经营者自主决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流转。凡自愿流转的,要依法签订流转合同,办理林权变更手续,已经流转但是手续不完备的应当补充完善。对于集体经营山林的转让,应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国有森林资源的转让,必须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依法采用拍卖、招标方式进行,并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 山林流转必须坚持五个原则:有利于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有利于保持水土,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自愿、平等、合法;不得改变林地的性质;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 为了使规范流转具有法律法规依据,江西省人大专门制定通过了《江西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对于流转的对象、流转的权属、流转的范围、流转的程序、流转的管理、流转的法律责任等,进行了细致的规定。这是全国范围内省一级出台的第一个关于规范森林资源流转的政府条例。 综合配套 改革是利益的重新调整,是旧秩序的打破和新秩序的建立。任何改革都不能单项突进,必须统筹兼顾、综合配套。江西省在突出产权制度改革这个核心的同时,对整个林业体制以及与此相关联的环节一并进行了相应的改革和调整。 一是加快林业体制改革,实行政企、政事分开,减人减事减开支。 二是转变林业管理职能,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强化林业社会化服务管理,将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造林规划指导、林权登记、市场信息化服务等纳入公用事业管理,提高服务水平。 三是确保林业部门和乡(镇)组织正常运转。林业部门的行政事业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及时足额拨给。对林业部门过去遗留的债权债务,会同财政、金融等部门,摸清底数,逐步解决。乡(镇)政府因改革形成的经费缺口,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适当补助。 四是建立健全林农负担监督机构。对涉及林农负担的各种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向社会公布现行涉及到林农的所有收费项目、标准和收取办法。同时建立健全林农负担监测、信访举报、检查监督、案件查处等各项工作制度,严肃查处各种乱收费和加重林农负担的行为。 五是建立健全林业服务体系。各地要建立和规范木竹交易市场、林权流转市场等中介服务,推动林业行业协会和林农合作组织的发展,鼓励公司带基地、基地连农户的经营形式,努力拓宽农民进入市场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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