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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护林人     提问时间: 2006/11/11 19:01:43
邮箱:fdlyr@163.com
问题:
 
我们是国有林场的管护人员
     为什么不享受国有林场职工的待遇

尊敬的汪洋书记、王鸿举市长、陈光国副市长、市纪委徐敬业书记、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府办、市政协办、市信访办的领导、市林业局周克勤局长:
您们好!!!
希望在百忙之中看看我们国有林场一线职工的再一次呼声。2003年学习《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我们感到林业的春天来了;学习《关于深入推进国有林场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05]43号)的文件和陈光国副市长在国有林场改革和发展工作会上的讲话精神,我们感到国有林场有希望了。特别是陈光国副市长的“三个没有想到”,说到了我们的心坎上,让我们林场一线职工心里暖融融的,热泪涌流。我们想:党和政府肯定了我们林场职工所做的工作,看到了我们林场职工的生活和待遇,相信党和政府会实实在在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实质性的改革和发展国有林场。但在丰都县这次国有林场改革中,丰编委[2006]16号文件“撤消丰都县森林经营所,组建双兴林场,负责全县散生国有林的管理,并将原森林经营所人员转入双兴林场”。把原本由森林经营所、林工商公司管理的散生国有林纳入双兴林场管理,而没有把管理散生国有林的林工商公司人员纳入国有林场改革中,不尊重历史,不符合客观实际情况,我们表示强烈不满。
一、事实与理由
(一)森林经营所与林工商公司的历史渊源            
丰都县林工商公司于1981年经县政府丰府函(1981)105号文件成立的法人单位。主要从事造林、营林、护林以及木制品生产、加工和销售工作。林工商公司从成立之初至今接管全县散生国有林,属于国有林场性质(有国有林的管护合同、国有林的项目可查)。1987年11月以丰府函(87)字丰都第242号批准成立丰都县森林经营所,“设在林工商内,与林工商公司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业务上进一步加强对我县现有森林资源的管理”。从根本上说是“进一步”,并没有剥夺林工商公司管理国有散生林的权利。事实上也是如此,林工商公司和森林经营所,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开展森林防火、防止乱砍滥伐和森林病虫害防治等一系列森林保护工作,使国有森林资源得到了较好的保护。在国家未给予资金扶持下,走“以工养林,以林养林”路子,投入大量资金,不断完善林区基础设施建设,加大造林、营林力度,使森林资源实现了数量、质量双增长,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森林经营所与林工商公司的日常管理状况
1、财务管理上:林工商公司和森林经营所是一套会计帐目(可查),表明林工商公司和森林经营所无企业、事业之分。森林经营所成立后,林工商公司的资产没有按林业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林财字[1995]67号)《关于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有关问题的规范意见(试行)》过渡到森林经营所。资产和负债都是林工商公司在运作(有林工商公司以林木资产作抵押的项目贷款为证),2004年左右才将林工商公司的营业执照转为森林经营所的营业执照(工商局认为只有一处资产,只能办一个营业执照,核销了林工商公司的营业执照)。也有会计事物所的会计审计报告为证。
2、人事管理上:丰都县森林经营所、林工商公司是两块牌子一套班子,人员实行统一使用,只有分工不同,实行同工同酬(有工资表为证),实无身份区别(森林经营所的事业编制人员是暗箱操作的,可查)。在岗31人中(森林经营所的7人<从林工商公司转入>,林工商公司的24人)大多数岗位,包括财务、后勤、营林生产、林政执法、护林员等均为林工商公司的人员(其中护林员为100%的林工商公司的人员)。
3、其它的日常管理方面:(1)、森林经营所、林工商公司的共同党组织是中共丰都县林工商支部委员会;(2)、共同的工会组织是丰都县林工商公司工会委员会;(3)、所有上报表在册人员均为森林经营所、林工商公司共同的在册人员,人员的养老保险均是由财政补贴。
鉴于林工商公司与森林经营所的历史渊源,虽然均为独立的法人单位,但资产不分,人员不分,两家实为一家。撤消森林经营所,也就意味着撤消了林工商公司,撤消森林经营所成立双兴林场,把散生国有林交给双兴林场管理,也就意味着把林工商公司的资产剥离出来,无偿地交给双兴林场,如果仅仅剥离资产而不解决人员,林工商公司就将变成无资无产的空壳公司,这样的单位是否合法??原本的管护林 主人变了临时工,从林场的改革者变成了被改革对象,这对公司和我们这些管护林人员都是很不公平的,我们表示强烈不满!!!!
二、林场管护林人对有关问题的困惑:
1、上访过程与答复:从6月29日起至今,我们几次到了县编办、信访办、林业局,也把我们的情况材料送到了市、县有关领导或办公室,市(县)长信箱。市长信箱中市林业局信访办“转丰都县林业局调查处理”。在“丰都信箱[2006]77”得到了答复,认为我们是企业,不纳入改革范围。林业局也认为我们在岗职工是在管护森林,说该护林还是要护林,坚守自己的岗位。既然承认我们是林场的管护人员,为什么不解决我们的身份呢???令我们非常痛心,没有尊重历史和客观实际情况,违背了中、市有关国有林场改革精神。
2、森林经营所成立的最初意义也是想转变国有林场的体制和管理机制,但成立后无资金运作,还是靠林工商公司的盈利来维持林场的运转。在解决人员问题上,最初意义也是想解决林工商公司的人员,事实上也没有解决一个战斗在护林一线的人员,在某种程度上说解决了林业局和有关关系户的家属和子女的编制,没有按程序操作,他们大部分人员从这里过渡到其它单位,没有在林工商公司和森林经营所上过一天的班(可查)。这样 操作 的结果也要我们这些护林人来承受吗????
3、重庆市其它有关区县的森林经营所和我们单位的性质是一样的,前身都是林工商公司,后来全部职工转为事业编制,随着体制的转变,都不存在林工商公司了(我们也在2003年向县林业局打了报告,要求与其它区县一样,把林工商公司的护林人转到森林经营所,但没答复)。江津市四面山采育场也是企业,在这次国有林场改革中跟四面山森林经营所合并为四面山森林资源管理局,也改为“差额事业”了。在我国四川西部、东北、内蒙古等地的企业性质的国有林场,98年天保工程实施后都转变成了“事业”体制,“伐木人”变为“护林人”。值得一提的是,我们县三抚林场是“事业”,这次改革富余人员(超编的22人)也建卡了。事实上,国有林场有企业、事业之分吗????为什么信箱说“林工商公司不属于国有林场改革范围”呢??其它县企业性质的林场能纳入这次改革之中,为什么我们县的林工商公司不纳入呢??富余人员能够建卡,为什么实实在在做事的人员不能建卡呢???
4、重庆市国有林场改革从2005年4月发部《关于深入推进国有林场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05]43号)的文件,6月召开全市国有林场改革会,而丰都县政府在2005年下半年也组织了编办、林业、财政、人事部门到市内考察国有林场改革的经验(县编办、林业局的领导也到我单位的楠木工区考察了实际情况),为什么在2006年5月才由县编委(其它县是政府文件)出台国有林场改革方案,(其它区县方案时间:江津2005年9月、南岸区2005年10月、铜梁2005年6月、黔江2005年11月、垫江2005年10月、涪陵2005年10月),林业局7月才开始进行呢??这样一个漫长的“行政作为”过程带来进事业单位“凡进必考”,难道也是林场职工的错吗???也要我们来承受吗??丰都县编制委员会是否有权处理资产??
5、《关于深入推进国有林场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05]43号)的文件和陈光国副市长在国有林场改革和发展工作会上的讲话多次提到“以人为本”、“和谐社会”,特别是“三个没有想到”的感触,也是对林场一线管护人的感触。丰都编委[2006]16号文件“将力量倾斜到林场工作最需要的第一线”。而我们在管护第一线的人员不纳入国有林场改革,谈国有林场改革的意义何在??
三、管护林人的要求和心声:
1、管护林人的要求:(1)、要求有关单位组成调查组,调查林工商公司与森林经营所的历史渊源,看是否是共同在运作,拿走了林工商公司资产,有人员无资产的林工商公司是否合法?我们这些人成了“黑户口”了,该怎么办???(2)、我们是国有林场的护林人,长期生活在偏远贫困山区,我们的工龄都是十至二十多年。条件艰苦、交通闭塞、信息不灵、管理难度大,需要我们这样工作踏实,富有责任心、熟悉环境、明晰界线,有一定的工作经验的护林人员。我们是林场一线职工,不是富余人员。依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和重庆市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国有林场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05]43号)的精神,我们属于政策性改革,符合《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实施办法》中“国家政策性安置”政策。因此,我们强烈要求把我们的身份跟其它林场一样,转为事业编制,享受我县其它国有林场职工的待遇。
2、管护林人的心声: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理论使我们丰富了党性知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使我们对伟大祖国的憧憬充满希望;望青山绿水使我们感到充实和自豪;体验国有林场改革使我们心在滴血。护林人,是你们让青山常在,为什么受伤的是你们??为了让青山更绿,让环境更美,上苍呀,为我们呐喊吧!!!
                                                                                                                                                                          丰都县林工商公司工会委员会
                       二00六年九月十三日                          

这是我们的上仿信,请为我们出个主意吧!谢谢!!!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6/11/11 22:25:51

您详细看看1981年县政府发的丰府函(1981)105号文件,林工商公司到底是什么性质(企业?事业?)?我估计应该是企业。这才是问题的关键。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6/11/12 8:04:29

关键要看当地领导的态度,组织职工按规定程序信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