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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大青山     提问时间: 2006/11/24 10:29:29
邮箱:keladan@126.com
问题:
 
专家哥哥姐姐们,能帮我个忙吗??《山东省林业局关于开展林木种苗行政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的工作总结范文你有吗??
 

回复专家:夏芬,回复时间:2006/11/24 13:40:26

山东省林业局关于开展林木种苗行政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林业局
 
 
鲁林种字[2006]123号
 
山东省林业局
 
关于开展林木种苗
 
行政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林业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促进林木种苗事业的健康发展,进一步督促各地加强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和质量监督队伍建设,规范种苗市场,落实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标签、检验制度,全面提高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和管理的整体水平,省局决定组织开 
展林木种苗行政执法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重点
    (一)近几年来贯彻实施《种子法》的工作情况和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二)林木种苗行政执法机构队伍建设及依法行政、管理的基本情况。
    (三)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及监管情况。
    (四)被许可人专业技术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岗位资格培训、持证上岗情况。
    (五)国有苗圃合法权益保障情况,特别是有无违规占用土地现象。
    二、检查方法
    检查采取自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以市为单位组织自查,并写出自查报告。省检查组到各地后先听取情况汇报,然后深入基层了解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的比例原则为30%的县(市、区)。未落实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制度的县(市、区)和所到县的国有苗圃必须检查。
    三、时间安排
    各市8月底前完成自查工作,9月10日前将自查报告和统计表格以市局文件的方式报省局。省局拟于10月下旬组成执法检查组,赴各地进行检查,具体时间,另得通知。
    四、几点要求
    (一)各市林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这次执法检查工作,切实加强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要求,认真做好本地区贯彻实施《种子法》情况的自查工作。
    (二)各市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和存在的薄弱环节,要认真总结,并制定整改措施,切实加强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工作。
    (三)各市要认真总结种苗行政执法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对在种苗行政执法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典型要形成文字材料。
    (四)全省检查结束后,省局将对全省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总结通报。
 
 
                                                                    
                                                                            二00六年八月二日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6/11/24 14:29:02

林木种苗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总结

一、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开展情况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对林木种苗工作十分重视,1981年和2003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发展林业的两个《决定》都对加强林木种苗建设与发展提出了明确要求,近年来,国家加大了对林木种苗的投入力度,为全国林木种苗建设创造了良好条件,特别是2000年12月1 日《种子法》施行,为我国林木种苗事业快速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2002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了《种子法》执法检查工作,对林业贯彻实施《种子法》取得的成绩给予了充分肯定,同时,提出了意见和建议。为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要求,加强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工作,国家林业局确定2003年为“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和质量监督年”,并专门成立了活动领导小组,国家林业局和地方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了一系列活动。
     (一)宣传贯彻《种子法》,全面提高公众法律意识
     一是开辟《种苗法制园地》专栏,举办“‘长城种业杯’林木种苗行政执法知识竞赛”活动。我局从3月起在中国绿色时报开辟《种苗法制园地》专栏,刊登了108期,宣传《种子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政策,介绍各地林木种苗行政执法、质量监督管理的做法和典型案例;为纪念《种子法》实施三周年,举办了《“长城种业杯”林木种苗行政执法知识竞赛》活动,1万多人参与。这些活动,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反响很好。
     二是营造凭证守法生产经营种苗的气氛。今年1月20日,我局发布了国家林业局第1号公告,要求凡是从事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限期申领许可证,并先后在《中国绿色时报》、《中国花卉报》及相关网站上发布。各地也通过新闻媒体和张贴公告等多种形式加强宣传。全国“两证”核发数量由去年的4万份提高到现在的9万多份,其中我局依法对大型种苗企业核发了《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35份,并在中国绿色时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是加强培训和信息交流,全面提高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和质检人员素质。我局先后举办了六期全国林木种苗执法和检验人员培训班,有354名省级执法和质检人员获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全国共培训种苗执法、质检人员以及从事种苗生产经营企业的技术人员达2万多人。我局编印了《林木种苗简报》、《林木种苗行政执法手册》、《林木种苗行政执法知识问答》和《种子法执法检查材料汇编》,利用局域网和国家种苗网站,交流信息、介绍经验、解答种苗行政执法知识,成为各地宣传培训的“工具书”。全国林业系统共发放《种子法》单行本11万多册,宣传材料500多万份。陕西省林业厅与省工商局联合开展了“林木种苗行政执法活动月”活动,组织十多家新闻媒体参与林木种苗行政执法监督。
     (二)抓紧制定《种子法》配套法规,提高《种子法》的可操作性
     《种子法》施行以来,国家林业局先后出台了《主要林木目录(第一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抽查暂行规定》、《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办法》等9个部门规章;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我局分别下发了关于加强林木种子广告管理的规定。各地也抓紧制定《种子法》地方配套法规,河北、内蒙古、江西、湖北、甘肃、陕西6省区出台了《种子法》实施办法或条例,北京、山西、辽宁等9省区将《种子法》实施办法或条例列入了立法计划。各省(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台了200多项配套规定。
     (三)加强种苗执法和质量监督机构和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和质量监督管理体系
     一是明确林木种苗管理机构执法主体地位。我局明确国有林场和林木种苗工作总站代局开展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工作。全国除江苏和海南两省外,29个省(区、市)委托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开展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工作。大多省级种苗管理机构设立了种苗执法科室,地、县林业主管部门明确了种苗执法机构或专职人员,有些地、县还新成立了种苗管理机构。
     二是林木种苗质量监督管理体系进一步完善。全国现有两个国家级、23个省级和77个地、县级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初步形成了林木种苗质量检验体系;建立起了全国林木种苗质量监督制度和考核制度。全国现有经培训持证上岗的林木种苗行政执法人员1400多人,质量监督检验人员2300多人。
     (四)规范种苗生产经营秩序,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
     一是进一步落实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和标签制度。全国普遍实行了林木种子“两证”制度,河北、内蒙古、陕西、山西、新疆等14个省(区、市)实行了标签制度。陕西省实行育苗企业和大户联合群众办证的做法,提高了办证率;天津市政府规定,对于依法需前置审批的种苗经营项目,实行并联审批,林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联合办公,加快了许可证的发放进度。湖南省林业厅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原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但尚未申领《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苗经营者,要求限期补办,逾期不办的,工商部门将取消经营项目或吊销营业执照。
     二是规范林木种子广告行为。针对社会上一些利用媒体进行品种炒做、虚假广告的现象,我局与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协商,下发了《关于加强林木种子广告管理的通知》,要求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对发布林木种子广告进行严格审查把关,提供省级以上出具的技术证明。目前,虚假广告行为明显减少,维护了广大林木育种者和种苗生产、经营、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三是组织开展了全国林木种苗行政执法专项检查行动。在各地林业主管部门与工商、纪检等部门联合开展林木种苗执法检查的基础上,我局开展了重点执法检查。全国共查处各类种苗案件1000多起,没收、封存、扣押假冒伪劣和无标签种子600多万公斤,劣质和带病虫害苗木2000多万株,挽回经济损失3000多万元。重庆市两年来共依法查处违法生产经营林木种苗案件760起,没收、销毁劣质苗木70多万株。
     四是开展了林木品种审定工作。《种子法》施行后,国家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共审(认)定林木品种90个,各地审(认)定林木品种1534个,分别以国家林业局和省(区、市)林业厅(局)文件向社会公告。通过林木品种审(认)定工作,维护了林木品种选育者的合法权益,提高了种苗质量水平,这些优良品种,具有生长快、产量高、材质好、抗逆性强等优良特性,使我国造林良种使用率由过去的20%提高到43%。
     (五)全面推行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抽查制度,保障种苗质量
     我局从今年起建立了全国性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抽查制度,组织国家林业局南、北方林木种子检验中心,对全国范围造林用种苗质量进行了全面抽查。据对27个省(区、市)、3个森工集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种苗质量抽查结果,种子合格率由去年的35.1%提高到今年的75.2%。各地也加强了林木种苗质量监督工作,对退耕还林等重点工程造林普遍实行种苗使用证、检疫证制度。陕西省林业厅规定,凡不具备种苗质量检验证、林木种子使用证、检疫证和标签的种子一律不得调运和使用。
     三年来,特别是今年以来,我国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工作从无到有,从弱到强,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工作的影响不断扩大,社会学法、知法、守法的意识明显增强,种苗市场逐步规范,秩序明显好转。同时也积累了不少宝贵经验,主要是:政府重视,人大监督,各部门支持,社会参与,是开展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工作的保障;提高质量,确保市场稳定,是开展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工作的核心;强化服务,始终把群众利益放在首位,是开展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工作的基础;依法治种,法律、行政、经济手段综合运用,是开展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工作的关键。这些经验,在今后的实践中还要不断地丰富和发展。在开展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和质量监督工作中,各地涌现出一批成绩突出的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为此,国家林业局组织评选出了88个全国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和质量监督先进单位和90名先进个人,要在今天的会议上予以表彰。
     总之,过去的一年,在全国人大的关心、监督和各有关部门大力支持下,克服重重困难,我国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但工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和差距,需要我们积极采取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二、进一步提高对依法治种重要性的认识
     林木种苗是林业建设的先导,是生态建设和林业发展的基础和保障,是一项带有全局性、超前性、战略性的基础工作,在林业和生态建设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只有种苗发展了,林业才能发展,抓林业必须首先抓种苗。
     党的十六大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司法公正,提高执法水平,确保法律的严格实施”。从指导思想和制度上实现了党的执政方式、领导方式和政府管理方式的根本转变。依法治林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依法治种是依法治林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必须与时俱进,始终坚持依法治林、依法治种,充分发挥法律规范社会关系和保障生产力发展的作用,为加速推进新时期林业由以木材生产为主向以生态建设为主的历史性转变做出积极的贡献。
     首先,依法治种是林木种苗业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市场经济越发达,就越需要法治,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这是由市场经济的性质决定的。完善的市场经济,不是放任自由的经济,是一个有序化、制度化过程,是通过一系列具体的法律制度实现的,要求通过法治的引导、规范、保障和约束,通过竞争,发挥有效配置资源的功能。林木种苗业既是一项公益事业,又是一项基础产业,更需要用法律来规范和保护。
     第二,依法治种是转变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职能的需要。党的十六大提出了“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十六届三中全会指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把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这就要求林木种苗管理方式由过去主要依靠行政命令、政策引导的行政型控制转变到依法领导、依法执政,发挥引导、规范、监管、服务功能上来。
     第三,依法治种是适应林业定位的需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对林业的定性定位作出了新的科学判断。《决定》的许多涉及种苗的内容都需要以立法的方式固定下来,增强其规范性和约束力。
     第四,依法治种是维护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正常秩序,保障林木种苗和林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目前,社会上假冒伪劣、品种炒作、未审先推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依然存在。我们必须一手抓建设和改革,一手抓法治,把法治建设贯穿于林木种苗建设的全过程。
     因此,全面推进依法治种,把依法行政落实到新时期种苗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这是适应林业战略性转变的必然要求,是保证林木种苗健康持续发展的战略措施。
     三、以贯彻《决定》为指针,以实施《种子法》为核心,进一步加强林木种苗工作
     依法治林是《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确定的基本方针之一,是林业建设的法宝。《种子法》对种质资源保护、品种选育推广、种子生产经营使用、种子产业扶持政策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是指导我国林木种苗发展的法律依据。我们要进一步认真落实《种子法》的各项规定,大力宣传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和质量监督先进事迹,弘扬先进人物的奉献精神,以坚定的信心和昂扬的斗志投身到种苗事业中去,加快依法治种步伐。要继续坚持“管好种子,发展产业,依法行政,强化服务”的种苗工作方针,要加强林木种苗全面质量管理,以提高种苗质量为核心,通过几年的努力,把种苗质量提高到一个新水平。我局确定2004年为国家林业局林木种苗质量年。我们要用新的质量观,牢固树立“质为先”的思想,采取综合措施,下大力气提高种苗质量,为全面提高林业建设成效作出贡献。
     首先,要加强宣传,进一步提高全社会法律意识。当前,宣传贯彻《种子法》还存在着一定盲区。我们要进一步加强宣传,通过实例来增强全民知法、守法和执法意识,千方百计地保护种苗生产经营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要加强舆论监督,对违反《种子法》及破坏种质资源的典型案例予以曝光,对依法生产经营的好经验加以宣传推广。要加强培训,强化种苗执法队伍的素质,全面提高林木种苗行政执法水平。
     第二,要抓紧制定《种子法》配套法规。国家林业局和各地已经出台了一系列《种子法》配套法规,但是还有一些《种子法》规定需要细化。涉及种子法实施条例、种子贮备、进出口管理等需要由国务院制定出台的,我局要抓紧制定立法计划,组织起草;各地也要抓紧工作,使《种子法》规定真正落到实处。同时,还要加快建立和完善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和质量监督管理的标准体系,逐步规范种苗行政执法行为和执法程序。
     第三,争取有关部门支持,建立种苗专项资金制度。林木种子质量的优劣直接影响造林的成效,一旦失误将遗患长远,建设种子园、母树林、采种基地等林木种子生产基地是确保林木种子质量的关键。林木种质资源关系到国家生态安全和可持续发展,林木良种和种子贮备直接影响到林木种苗质量和歉年种苗生产供应。我们要按《种子法》规定,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设立林木种质资源保护、良种选育推广、种子贮备和种子生产基地建设专项资金,列入部门预算,扶持种苗发展。
     第四,要理顺管理体制,规范种苗市场秩序。各级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具有法规拟定、执法监督、行政管理、行业指导等行政职能。但是大多为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经费严重不足。尤其是一些地方林木种苗管理体制是行政、事业、企业三位一体,不符合《种子法》要求,弱化了林木种苗执法力度,也造成不公平竞争。各地要抓紧实行种苗管理与生产经营机构在人员和财务上彻底分开,落实和保障种苗执法工作经费,明确执法机构和专职人员,充分发挥林木种苗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要进一步落实林木种子许可和标签制度,加强违法案件查处,严厉打击非法经营、制售假劣质种子行为。认真研究各种违法行为的深层次原因和发生规律,采取针对性措施,变“事后追究”为“事前防范”。同时,还要为林木品种选育者和种子生产、经营者创造从业条件,提高服务质量。
     第五,加强种苗工程建设与管理,提供信息服务。要抓住国家国债投资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种苗投入的机遇,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政府管理的要求和加快林业发展的需要,搞好种苗工程的建设与管理。种苗工程要重点建设种子基地、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良种选育推广、种苗贮备加工、检验和信息化,为全面提高我国种苗基地供种率和良种使用率打好基础;要鼓励多种经济成份发展种苗产业,在市场准入、政策扶持等方面享有同等待遇;要加强种苗工程项目监督管理,深化国有种苗基地机制创新,引入竞争机制,在竞争中提高种苗质量,最大限度地发挥国有种苗基地的示范带动作用。要加强种苗宏观战略研究,加紧制定《全国林木种苗发展纲要》和《国家林业局关于林业六大工程林木种苗质量管理意见》,指导全国种苗发展,做好种质资源保护工作,扼制种质资源破坏与流失现象,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不断提高种苗科技含量,增强种苗发展后劲。要加强种苗信息服务,及时公布种苗政务和市场信息,鼓励成立种苗行业协会,为种苗生产经营和使用者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