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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1234567     提问时间: 2006/12/19 20:2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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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请问目前一些造林公司经营的投资造林(托管造林),国家是支持还是反对,有否有相关法律文件?从形势上看国家并不支持但又为什么不制止呢?难道睁睁看到群众受骗上当?
 

回复专家:夏芬,回复时间:2006/12/19 20:45:27

您好,看看我们湖北省林业局的官员是怎么说的:

林业部门提醒“林权投资”存在风险

    针对武汉市场日益升温的“林权投资”,湖北省林业局绿化造林处表示,这种“林权投资”其实就是托管造林,投资风险极大,但是由于这些公司经营并未破坏林业资源,林业部门目前无法查处。
    据媒体报道,自去年开始,一些所谓的林权投资公司开始在武汉市推广“林权投资”业务,这些公司将林地分割为10亩一个单元,然后以每亩4800元至5800元不等的价格卖给社会零散投资者,并承诺5年至10年后,由公司收购木材,投资者可以获得200%以上的丰厚回报。
    目前,武汉市大约有8家公司从事这种业务,并呈蔓延发展的趋势。经初步估算,武汉市参与这种“林权投资”的市民有近万人,涉及资金可能达数亿元
    湖北省林业局绿化造林处处长余致中说,所谓“造林公司”的高额回报承诺,水分之高令人惊叹,实质画饼充饥。他特别指出:林业投资尤其就应该注意以下风险:
    一是政策风险。如果投资者取得的林地属于基本农田,就根本无法取得林权证,这样林木流转、继承就没有了法律保障。
    二是市场价格的风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把木材价格定位在一个线上或者持续往上涨,是不科学的。
    三是自然灾害风险。这是影响林木成活率的重要因素。一引起公司与保险公司签署保单,一旦遇到自然灾害或人为盗伐等情况时,保险公司赔付的是公司的损失,而不是投资者个人的损失。
    此外,还应提防外省已出现的一些风险:“一女多嫁”,一块林子卖给许多人,办假证、私证来欺骗投资者;由于采取城市集资、异地造林,“两头不见面”的方式,甚至是根本没有这块林地,就卖给城市居民,有的人买了林子却不知道林子在什么地方。
    余致中告诫说,由于矛盾潜伏期长,一旦林业公司“金蝉脱壳”,投资者损失难以追回。但是由于这些公司经营并未破坏林业资源,林业部门目前无法查处。


 

回复专家:夏芬,回复时间:2006/12/19 20:46:14

国家林业局关于合作(托管)造林有关问题的通知

林策发〔2004〕2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最近一段时间以来,部分地区陆续出现了一些公司吸收社会公众资金合作(托管)造林的现象,具体方式是公司通过租赁、承包或其他方式获取林地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再转让给社会零散投资者,然后投资者再将林地和林木委托给公司经营,同时,公司在宣传中向投资者许诺几年后会有很高的投资回报率。这一现象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为了更好地指导各种社会主体投资造林,防止和纠正某些偏差,维护和发展林业的大好形势,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清方向,把握大局,积极鼓励和支持各种社会主体投资发展林业
    发动全社会的力量参与和支持林业发展是我们一贯的指导思想。社会力量造林在过去为推进我国林业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在新的形势下,也必将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颁布为标志,我国林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呈现出盛世兴林的大好局面。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林业的地位、作用和效益得到全社会的广泛认同,社会公众生态意识不断提高,对林业的关注程度和投资热情日益增强,以多种所有制经营形式和多种投资形式发展林业的景象空前活跃。要引导这种良好的发展势头,使林业保持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二、加强服务,及时指导,保护好群众造林的积极性,维护好投资者的利益
    越是在林业发展的大好形势下,林业主管部门越是要保护好群众造林的积极性,维护投资者的利益。国家鼓励各种社会主体参与林业建设,但市场经济条件下从事林业生产经营必须符合法律规范。目前,社会上出现的合作(托管)造林公司的集资和招商行为,必须符合社会融资和广告宣传等有关法律法规,并接受国家金融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和规范。有些公司隐讳林业投资风险,片面夸大投资造林的收益水平;有些公司对投资者宣传合同到期时,林木即可采伐上市获利,对限额采伐制度的规定和各种经营成本避而不谈;有些公司承诺林地和林木可以抵押贷款,却回避了现实的困难;有的公司在不适宜营造速生丰产林的地域进行造林,却宣称自己营造的是速生丰产林。广大群众愿意投资发展林业,但对某些公司招商造林所宣传的投资回报率和有关林业政策存在着种种担心。由于这些问题给吸收社会公众投资林业带来很大的隐患,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有责任、有义务,主动向公众宣传并积极提供有关林业政策法规和林木生长规律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并通过执行林业法律程序,加强对公司集资合作(托管)造林行为的规范,切实依法行政、尽职尽责,做到“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
    三、抓住重点,宣传到位,加大对林业政策法规和林木生长规律的普及力度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广泛地利用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等媒体,宣传林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重点是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投资造林,大力发展非公有制林业是加快林业发展的方向;林权证的法律地位、林权证的核发程序、用林木进行抵押的前提条件和现实可能性;当地速生丰产林生长量和出材量、速生丰产林工程的规划布局、涉及速生丰产林的有关政策、速生丰产林与普通营造林之间的不同;林木限额采伐制度和林木采伐许可证制度、林业税费政策等。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根据现实需要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做好宣传服务,广而告之。
    关于投资回报的宣传,重点是:林业投资风险和平均收益情况;林木生长周期长,培育过程存在气候、森林火灾、病虫害等不确定因素;投资造林收益受树木生长量、市场行情、社会环境和不可预知风险等多因素的影响;树木的生长量取决于品种选择、立地条件和经营管理水平的科技含量等;木材价格主要取决于木材品质、材积和当时当地的市场行情,还要受到国际市场的影响。
    关于采伐的宣传,重点是:森林法规定的限额采伐制度,林木采伐许可证制度和国家林业局2003年发布的《完善人工商品林采伐管理的意见》。让公众认识到林权所有者申请人工商品林的采伐必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该意见办理。
    关于抵押贷款的宣传,着重要明确:国家法律、政策允许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用于抵押,但不是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都可以进行抵押。根据担保法规定,抵押人依法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但必须经过发包方同意;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一般情况下,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进行抵押;抵押是一种双方合意的民事行为,是否能够实现抵押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双方商定;林木抵押必须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登记后,方能产生法律效力;国家对林木采伐实行限额管理制度,而活立木资源资产评估体系目前尚不健全,用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进行抵押贷款,金融企业一般不愿受理,实施难度较大。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从践行“三个代表”的实际出发,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以高度的责任心做好对群众的咨询服务工作,客观评价投资造林的收益回报,科学引导社会广大投资者,在投资前充分了解有关林业政策法律法规和林木生长规律,指导群众客观分析投资造林的经济收益,以维护其自身权益。
    四、依法行政,加强监管,严格执行林权证发放的法律程序
    林权证是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法律凭证,也是确认农村林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根据森林法的规定,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林权证书核发;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权证书的核发工作。根据目前的规定,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只是依法负责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国有林业单位的林权证书核发工作。除此之外,其他地区的林权证书核发工作,均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林权登记和林权证书的核发必须严格按照2000年国家林业局令第1号《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对违反法律规定和程序发放林权证书的,依法予以撤销;对违反法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植树的,一律不得发放林权证书。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林权管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林权证,严格把住林权证与实地相符这一关,对已经发放的林权证要进行复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禁违法、违规发放,切实把住林权证审核的每一道环节。
    五、勤政爱民,公正廉洁,严格执行有关党纪政纪规定
    目前,绝大多数的林业法律法规都要依靠林业主管部门来执行,林业主管部门是否能够真正做到依法行政,直接涉及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直接影响到林业主管部门的执法权威和社会公信力,甚至关系到林业历史性转变的实现和林业事业的兴衰。通过调查,我们发现某些公司在宣传中,以超出正常的高回报率诱导吸引公众投资造林,采取城市集资、异地造林,“两头不见面”方式,而资金使用周转期长(一般6-8年),这种“托管造林”,缺乏全过程监管的有效手段,存在很大风险和隐患。同时,公司向社会公众集资合作(托管)造林,属于以追求经济目标最大化的商业性经营,按照党纪政纪的规定,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参与,已经参与的要立即退出。各级林业执纪执法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严厉查处打着“社会招商托管造林”旗号,实质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要倍加珍惜林业来之不易的大好形势,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始终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依法治林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进一步规范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权力、责任和义务,构建高效、公正、廉洁和权威的执法机制,不断提高执政水平,恪尽职守,为林业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和氛围。各级林业部门要密切关注林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及时上报。
    以上,特此通知。
    
    二OO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回复专家:周贵龙,回复时间:2006/12/20 7:42:22

看一下下面这篇文章吧!

数千亿非法集资惊动中央 国务院多部委联手围剿

中国网 | 时间: 2006-09-03  | 文章来源: 经济观察报  

        更多、数额更大、形式更多样的非法集资活动又呈蔓延之势。而这种沉渣泛起、愈演愈烈的蔓延态势,已经引起了中央政府的警惕和行动。     

  近期以来,国务院多次召开银监会、发改委、公安部、工商总局等近20个部委的专项工作会议,就处置非法集资活动部署工作。近日,国务院紧急启动了处置非法集资部级联席会议,加强多部委协调作战能力,而在银监会内亦成立了处置非法集资办公室,并作为联席会议的召集人。     银监会处置非法集资办公室负责人赵江平告诉记者:“这样多部委联合行动打击非法集资是首次,力度是空前的。”紧锣密鼓的工作部署源于问题的严峻性。     

  多部委作战  

    作为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的召集人,银监会对此非常重视,并已着手拟订联系会议的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     

  早在银监会今年的年中工作会议上,银监会主席刘明康部署下半年工作时,就强调要切实做好处置非法集资的工作。随后,银监会还曾多次召开专项会议,并赴各地展开调研。    

   相关人士介绍,联席会议将着手抓好跨地区的非法集资活动的查处工作,如果地方对于非法集资活动的性质认定有疑义或者遇到执行困难时,应及时上报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将由相应部门协调处理。   

    银监会的这些部署,与中央政府处置非法集资的整体思路一以贯之。重拳出击非法集资,已经成为高层共识。在国务院召开的近20个部委的专项会议上,明确了处置工作的总体思路,即地方为主、部门配合、明确职责、打防并举、综合治理、重在治本。     

  在这之中,工作要落到实处,有两大要务:一是加强相关立法工作;二是要建立起多极管理的协调配合机制。    

   如果没有法制的扎实落实,非法集资的性质认定及司法执行就会受到损害,如果没有多部委畅通的协调机制,处置非法集资的工作就会出现“无人监管”与“重复监管”并存的局面,并且削弱工作效率。  

    但目前,无论哪一项工作都是摆在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面前的大难题。     据记者了解,当前专门就非法集资方面的条例仅有国务院1998年颁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但这

  个办法主要是针对金融领域的,而对现在更广泛存在于非金融领域的非法集资活动却缺乏认定。    

   在立法层面,虽然不同的法律中某些条款有所涉及非法集资的内容,但是条文粗疏,不足以对形式复杂的非法集资给予明确的法律界定。     

  法律制定上的落后,无疑给非法集资的性质认定及处置带来了难度。     

  1700多起案件教训     

  据记者最新获悉,目前高院已经立案的全国重大非法集资案件达到了1700多起,涉及金额数千亿元。    

   这仅仅是冰山一角。由于目前还没有多部门互联的信息登记系统,大量的案例散落在各个部门及地方相关部门,而没有纳入全国的统计范围,众多的中小案例更不在统计之列。    

   不断爆发的案件显示,非法集资活动正变得越来越猖獗。2004年,有“北方第一大案”之称的山西璞真集团特大非法集资诈骗案,3年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6.6亿元;今年6月, 辽宁省营口东华集团非法集资近30亿元被开庭审理;今年8月,朝阳警方破获一起涉案金额高达2.8亿元的非法集资案,同期,兰州、成都等地分别破获金额千万计的非法集资案。

     到底中国非法集资有多大的规模?这是一个目前还难以用数字明确的问号。仅就银监会处置非法集资办公室近日所做的抽样调查显示:银监会在全国抽样东三省、西南三省、福建、广东、湖南等10个省后,不完全统计,大型非法集资案例已经达到170多起,涉及金额100多亿元。   

   但这依然是个模糊的数据,不能准确地反映局部情况。赵江平介绍:“一方面,因为银监会是抽样调查;另一方面,即使在抽取的省中,也只是向有限的部门收集数据,统计的是影响较大的案例,是不完全统计。”     这些涉及金额动辄亿计的非法集资活动,正以其手法隐蔽、形式多样、跨地区、明星宣传等新特点,表现出数额巨大、监管难度大的新问题。    

   当前非法集资所呈现的两大崭新表现形式是:一是以某个具体的项目为幌子,在未经国家批准的情况下,向公众募集资金,资金挪作他用,比如饲养蚂蚁、高价回收等;二是以国家支持的公益活动、生态发展产业为诱饵,比如万亩大造林、防护林认养等。     

  尽管形式多样,但万变不离其宗,即其核心问题都在于:一是募集资金没有合规审批;二是募集的资金往往在幌子的遮掩下被挪作他用;三是回避高风险,虚夸回报,用高收益承诺使弱势群体上当。     赵江平介绍,非法集资活动正在从以前的金融领域向非金融领域蔓延。如林业、蓄养业等行业,与以往非法吸储、私募股金等形式不同,犯罪手法更加隐蔽。    

         “这和金融监管加强有关,不法分子在金融领域募集资金困难的情况下,就转向了其他的领域。”赵江平说。   

    由于当前的非法集资活动跨行业、跨地区的特点越来越明显,给不明就里的群众对其风险识别带来困难,也给监管工作带来了难度。同时,由于涉及群众面广、资金数据大,大量非法集资活动的存在对社会问题及金融安全产生了非常恶劣的破坏作用。    

   这正是国务院加紧部署、启动多部委联席工作会议的原因。据悉,近期,银监会将主要围绕抓联席会议制度建设、抓大案要案处理为核心,开展工作。(记者 杜艳 北京报道 )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6/12/20 7:42:37

国家林业局对“托管造林”表态:不赞同不支持

收益有风险,采伐有限制,抵押有困难,丰产有前提

  本报讯国家林业局日前专门就“合作(托管)造林”的有关问题发出通知指出:某些公司在宣传中,以超出正常的高回报率诱导吸引公众投资造林,采取城市集资、异地造林的方式,而资金使用周转期长(一般6—8年),这种“托管造林”,缺乏全过程监管的有效手段,存在很大风险和隐患,我们不赞同,不支持。

  最近,部分地区出现了一些公司吸收社会公众资金“合作(托管)造林”的现象,具体方式是公司通过租赁、承包等方式获取林地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再转让给社会零散投资者,然后投资者再将林地和林木委托给公司管护、经营。搞“托管造林”的公司一般都在宣传中向投资者许诺几年后会有很高的投资回报率。这一现象引起了各界的广泛关注。

  国家林业局指出,目前社会上出现的“托管造林”中,有些公司隐讳林业投资风险,片面夸大投资造林的收益水平;有些公司对投资者宣传合同到期时,林木即可采伐上市获利,对限额采伐制度的规定和各种经营成本避而不谈;有些公司承诺林地和林木可以抵押贷款,却回避了现实的困难;有的公司在不适宜营造速生丰产林的地域进行造林,却宣称自己营造的是速生丰产林。

  通知指出:林木生长周期长,培育过程存在气候、森林火灾、病虫害等不确定因素;投资造林收益受树木生长量、市场行情、社会环境和不可预知风险等多因素的影响。而在林木采伐方面,森林法规定了限额采伐制度和林木采伐许可证制度,林权所有者申请人工商品林的采伐必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林业局2003年发布的《完善人工商品林采伐管理的意见》办理。国家允许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用于抵押,但不是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都可以进行抵押,而且用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进行抵押贷款,金融企业一般不愿受理,实施难度较大。

  国家林业局要求各级林业执纪执法部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严厉查处打着“社会招商托管造林”旗号,实质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6/12/20 8: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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