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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大青山     提问时间: 2007/1/10 17:28:46
邮箱:keladan@126.com
问题:
 
专家同志;
     谢谢您前几次的帮助,这次我想问一下林权证的到期更换需要什么材料??还有就是在我们辖区原来有一份林权证是1982年的,原来的发证机关现在已经没有了,作为我们区级林业站有没有义务和权利给其办理更换手续??



                 谢谢~~~~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7/1/10 18:00:46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换发林权证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市林业局拟订的《武汉市林权登记换发林权证书工作实施方案》已报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武汉市林权登记换发林权证书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市于1990年前对绝大多数地方林权权利人颁发了林权证书。十多年来,全市林地流转力度大,非公有制林业发展迅速,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及使用权已有较大变更。为了进一步稳定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保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林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秩序,规范和强化林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局关于全省林权登记换发林权证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02〕6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林权登记换发证书的范围和原则  

  这次林权登记换发证书的范围,包括国家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以及非公有制单位经营的森林、林木和使用的林地。对已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土地使用证的耕地,原则上不再换发《林权证》。实施退耕还林的地区,要确保退耕农户享有在退耕土地和荒山荒地上种植的林木所有权,并依法履行土地用途变更手续,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放《林权证》。农户房前屋后栽植的零星林木,不在此次登记范围。  

  这次林权登记换发证书不是重新确定林权,而是进一步稳定山林权属。总的原则是:尊重群众意愿,保持平衡过渡,不增加农民负担,不引起边界土地权属纠纷;原来已颁发《林权证》的,这次只办理换证手续;对林权已发生变化以及原未给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颁发《林权证》的,依法进行林权确认登记,颁发新的《林权证》。  

  (一)坚持稳定山林权属的原则。以林业“三定”(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和国有山林稳权发证时期确定的权属为基础,对林权没有发生变化的,以及在国家勘界期间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区级人民政府之间已签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中已协商一致的林地权属,都要予以承认,并换发新的《林权证》。  

  (二)坚持自留山政策不变的原则。坚持自留山归农户无偿使用,使用权不变,并允许继承、转让,实行多种形式治理和经营的政策。对林业“三定”时期划给农村居民的自留山和以后我市一些地方把自留山和责任山合并为家庭经营山的山林,应予承认并进行登记发证。这次登记发证前,已经调整的自留山,由区级人民政府确认后,予以登记发证。自留山登记发证以原《林权证》的四至界限为准,实际面积与原山林权证记载面积不符的,按实测面积登记换发证书。  

  (三)坚持完善林业生产责任制的原则。各地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采取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机制,进一步完善林业生产责任制。对于已承包的山林,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中办发〔1997〕16号)精神执行,凡承包者履行合同义务的,一律不得收回。  

  1.因农业结构调整,在农耕地上栽种成片林木的,要进行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登记,并发放《林权证》;对25度以上坡耕地实施退耕还林的,应依法颁发《林权证》。  

  2.承包、租赁经营集体山林的,集体经济组织与承包、租赁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按承包、租赁合同执行,其记载林地所有权的《林权证》颁发给集体经济组织。

  3.集体所有林地因工程建设、扶贫开发、实施移民搬迁且原村级经济组织已不存在,其林地由当地区人民政府收回,另行安排经营单位,并依法颁发使用林地的《林权证》。  

  4.以拍卖、转让等形式获得林地使用权的,按合同规定的有效期限予以登记发证。
  
  5.集体所有林地上的林木,随林地使用权流转或单独作价有偿转让的,在受让方付清林木价款后取得林木所有权,并予以登记发证。作价有偿转让给个人时,必须依法明确林地使用期限。  

  6.在林权清理登记前,已转让森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有规范、合法的转让合同或协议,并经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大会讨论的,按转让合同或协议登记发证;未经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大会讨论的及转让不合理或价格明显偏低的,不予登记发证。今后,凡转让森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的,须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登记发证。  

  7.合资合作造林的,林地权属不变,林木权属共有,据此登记发证。  

  8.义务植树栽植的林木归林地所有者,有协议的,按协议执行,并据此登记发证。
  
  (四)坚持自愿申请和公开、公正的原则。对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或使用者自愿提出申请的,由发证机关对其进行登记、审核、换发新证;对不愿意申请换发新证的,不允许采取不当行为,违背群众意愿。发证机关要公告登记时间、地点、申请须知和审查结果,依法登记发证。  

  二、林权登记换发证书的机关、程序和时间要求  

  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是法定的林权登记换发证书的机关。按有关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具体分工是:使用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市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市属国有林业单位和市直属部门及企事业单位的《林权证》,由市人民政府换发;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个人所有的林木的所有者以及使用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区级自然保护区(点)、风景名胜区、区属国有林业单位、区直属部门及企事业单位的《林权证》,由区人民政府换发。这次林权登记换发的证书,一律使用国家林业局依法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

  林权登记换发证书程序,要严格按照国家林业局发布的《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二○○○年国家林业局令第1号)和鄂政办发〔2002〕61号文件要求以及省林业局有关技术规程,坚持按程序发证。一律使用全省统一的《林权登记发证管理信息系统》软件,登记发证建档实行微机化管理。  

  (一)提出申请  

  林地所有权与森林、林木所有权统一的,由林地所有者提出申请;林地所有权与森林、林木所有权分离的,分别由林地所有者和森林、林木所有者按照不同的权利提出申请。对合作造林等方式形成林木共有的,由共有者推荐其中一人提出申请,并附合作造林合同和有关权属来源证明。如:原《林权证》、合同、协议、裁定书等有关凭证。  

  (二)审核登记  

  在进行林权登记时,要逐级认真审查《林权登记申请表》及有关资料,做到权属明确、四至清楚、面积准确。审核结果要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然后填写《林权登记表》。  

  1.市人民政府换发证书的审核。凡属市人民政府换发《林权证》的单位,应向所在地的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区林业主管部门现场审核,报区人民政府审核后,由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审定意见。  

  2.区人民政府换发证书的审核。凡属区人民政府换发《林权证》的单位,应向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区林业主管部门现场审核,提出审定意见。集体所有森林、林木、林地和个人所有的林木,由所有者、使用者向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乡(镇)林业工作站现场审核,报经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由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审定意见。  

  (三)换发证书  

  发证机关依据《林权登记表》换(颁)发《林权证》,同时收回和注销原《林权证》。森林、林木所有权与林地所有权一致的,《林权证》发给林地所有者;森林、林木所有权与林地所有权分离的,按林权权利人的不同权利分别记载颁发《林权证》;国有林的《林权证》,发给国有林经营单位。这次发证后,各地要及时做好林权经常性变化的变更登记。今后,凡在规划的林业用地上进行的林木采伐,林地征占,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转让等一切经营活动,都要出示《林权证》,无《林权证》的,林业主管部门不予审批。  

  (四)验收建档  

  林权登记换发证书工作结束后,各级政府要组织检查验收。验收标准:各种表、证填写规范、清楚;《林权证》的记载与实际相符,四至清楚,附图准确;《林权证》发放到位,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者、使用者满意;群众和基层组织对发放的《林权证》无异议。
  
  林权登记换发发证工作步骤:  

  1.准备阶段:一是各区林业部门要抽调精干人员,组建林权登记发证办公室;二是指定专人,搜集有关文件和资料;三是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宣传标语、宣传牌多种形式,开展宣传发动工作,做到家喻户晓;四是以区为单位组织对各乡(镇、街)林业站、村干部进行业务培训;五是印制表格,购置设备和软件,每区配一台奔4微机、特种打印机、扫描仪以及必需的林业勘测仪器。  

  2.试点阶段:由市林业局选择一个区,每个区选择2—3个乡(镇)开展林权登记换证工作试点。  

  3.全面铺开阶段:各区林业部门和区直有关部门积极配合,集中精力,组织力量投入这项工作;各乡(镇、街)、村干部要集中领导、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按省人民政府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4.总结验收阶段:林权登记换发林权证工作结束后,市人民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区的工作开展检查,并将工作成果和工作总结上报省人民政府。  

  林权登记换发证书时间安排,按省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从今年11月份至年底,为准备和试点阶段;2003年初全面铺开,2003年11月底以前全市林权换发证工作全面完成,随后全市组织检查验收。  

  三、《林权证》工本费及林权勘测费收费标准  

  对自愿申请林权登记换发《林权证》的单位和个人,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证5元,林权勘测费(不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林农)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2001〕1998号)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林权勘测费用支出的实际情况制定下发。  

  四、林权登记换发证书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工作要求  

  这次林权登记换发林权证书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必须加强组织领导,依法办事,稳步推进,讲求实效,注重质量。为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成立武汉市林权登记换发证书工作办公室,在市林业局办公。各区人民政府也要成立协调机构。市林业局要根据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具体操作规则。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在同级政府领导下,主动当好参谋,做好具体工作。各级水利、城建、交通、民政、国土资源、铁路等单位以及驻鄂部队,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部门、本单位的林权登记换发证书工作。新闻单位要配合做好宣传报道工作。在登记换发证书工作中,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农民负担。  

  五、林权登记换发证书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关于林权登记换发证书工作的衔接问题。凡在鄂政办发〔2002〕61号文件下发前,已经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实行全国统一林权证式样的通知》(林资发〔2000〕159号文)换发新《林权证》的应予以承认,不再重新核证。原登记缺什么补什么,再进行信息系统管理;对正在办理尚未换发新证的,按新的有关规定进行林权登记换发《林权证》。  

  (二)关于开发区林权登记的发证机关问题。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范围内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登记发证,由开发区管委会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发证。  

  (三)关于林业“三定”中《林权证》没有发放到林权权利人手中的问题。林业“三定”中有些地方《山林所有权证》、《自留山使用证》盖了政府印章,有些只进行了登记造册,却没有发放到林权权利人手中的,如果农户使用林地的范围与证书或清册记载的范围一致,应予承认,并登记换发新《林权证》。  

  (四)关于林业“三定”中重复发证问题。凡重复发证的,先依法确定权属,办理确权手续,然后由确定的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凭确权手续办理林权登记发证。  

  (五)关于房前屋后零星林木的界定问题。在当地规定的宅基地范围内农户栽植的林木和在宅基地以外农户栽植的林木,其林木郁闭度不足0.1,连续状态面积不足1亩的,均为房前屋后零星林木,按规定不予登记发证。但房前屋后经济价值较高的经济林木,农户要求登记发证的,可按群众意愿办理登记发证。  

  (六)关于经济林是否登记发证问题。农耕地上连片经济林,如未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证或土地使用证,也未交农业税的,应进行林权登记发证。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7/1/10 18:14:01

看看上述《实施方案》,您的问题就会迎刃而解了。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7/1/10 19:17:00

林权证的到期更换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l、林地所有权与林木所有权统一的,由林地所有者提出申请;林地所有权与林木所有权分离的,由林地所有者和林木所有者分别提出申请;林木共有的,由林木共有者推荐一名代表申请,并在《林地林权登记申请表》“林权共有权利人权利说明”栏中说明林木共有者。林木所有者提出申请时,应附有林地所有者意见。
2、申请时应提交原林权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

辖区原来有一份林权证是1982年的,原来的发证机关现在已经没有了,作为现在的林权管理机关应该有义务和权利给其办理更换手续。


 

回复专家:周贵龙,回复时间:2007/1/10 21:53:58

全国正在或即将开展林业产权制度改革,你可趁此机会换发相关的林权证。

核发林权证只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有权,林业部门只是一个经办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