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位于我家住房后和院墙外(都不在宅基地范围之内)的几颗果树被邻居的女婿指使他人非法砍伐,我们及时报警,公安机关进行评估后对邻居的女婿以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作出了200元罚款的治安处罚。为了要求赔偿,我们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我们的起诉,理由是对方提出的我们房后和院墙外树木生长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因此,我栽种的树木应当属于村里所有,我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请问: 1.在公安机关对对方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并且把我们作为受害人的情况下,我们还应当承担什么样的举证责任?我们还要举证证明我们对被砍果树的所有权吗?如何证明? 2.森林法第27条第3款规定: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 (1)这一规定中“房前屋后”的含义是什么?是指宅基地范围吗?宅基地旁边种植的树木归谁所有? (2)房前屋后的树木还必须是种植的吗?自然萌生的归谁所有? 3.这一案件与土地权属有关吗? 4.如果我们主张树是我们的,而对方主张树应当属于村里所有,这双方属于林木权属争议?是否首先应当找林业部门进行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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