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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春之城     提问时间: 2007/1/23 14:02:56
问题:
 
各位专家:下午好!
     答复收悉,非常感谢!
     根据《森林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在“十一五”采伐限额编制中,城建部门应作为单独的编限单位,但由于某些原因,城建部门未编制“十一五”采伐限额。随着城市改造进程的加快,涉及城镇林木采伐更新,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先后向当地城建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了采伐林木申请,城建部门以“十一五”期间无采伐指标,不予受理;林业主管部门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不予受理。请问,此问题应如何解决?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7/1/23 15:26:46

应该向当地政府反映此事,由政府出面进行协调。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7/1/23 17:34:49

应该提前申请,以便安排“指标”。必要时,也可由政府领导出面,向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协商调剂解决。
 

回复专家:周贵龙,回复时间:2007/1/23 21:58:59

“协调”中,什么都能解决。
 

回复专家:夏芬,回复时间:2007/1/24 11:54:42

您好,建议向城建部门、林业部门、政府相关部门申请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