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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zhouxing     提问时间: 2007/2/6 21:15:16
问题:
 
请问承包耕地造林,造林后如何办理林权证?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7/2/7 7:36:29

 退耕还林林权登记发证的基本程序为:申请—初审—审查—勘验—公告—报批—发证—归档。

    (一)申请

    林权属个人的,由本人或其他代理人提出登记申请;林权属国有、集体或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提出登记申请;林地所有权权利人与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分离的,由各权利人分别申请。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权属证明材料:

    1、林权权利人书面申请报告;

    2、《林权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

    3、公民身份证,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4、退耕还林合同书;

    5、退耕还林证;

    6、土地使用证;

    7、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8、土地承包合同;

    9、林地、林木依法流转证明,如:承包合同书、协议书、转让、租赁、拍卖合同;

    10、四至界限及四邻认界签字协议书;

    11、林权知情者证人证言;

    12、能够准确反映林木、林地经营管理状况的有关凭证;

    1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做出的林权争议处理决定;

    14、人民法院做出的裁定或判决书;

    15、当事人依法达成的林权争议处理协议;

    16、合法的遗嘱,赠送凭证;

    17、国有林业单位成立时的总体设计书所确定的经营管理范围及附图。

    申请登记是我国的林权登记的基本特点,以上所列材料视不同申请权利人情况而定,其中《林权登记申请表》是十分关键而重要的材料,国家对该表的填写作了具体说明。

    (二)初审

    申请的林权属农村集体或个人的,由乡镇林业站先予初审,具体操作方法为:集体林权由权利人持有关权属证明向乡镇林业站提出,个人的林权先交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核实后,在《林权登记申请表》相应栏内,由村委会负责人签署意见、签名、盖章后再向乡镇林业站提出。乡镇林业站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应组织技术人员和相邻地当事人,对申请登记的林权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四至范围,林权状况,并签订《林权、林地界线现场勘定协议》,同时现场填写《林权、林地状况调查表》,绘制位置图。

    对初审的林权登记申请,乡镇林业站和相应村民委员会在本村内张榜公布,时间10天,期满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在《林权登记申请表》上签署意见之后,由乡镇林业站统一报县级林业局。

    对国有林权的申请,由权利人(使用该国有林地或林木的单位或个人)持有关权属证明材料,直接向县级林业局提出。

    (三)审查

    县级林业局接到林权登记申请后,应进一步审查:

    1、看是否属于自己的受理管辖范围。

    2、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材料是否齐全、有效,有关单位是否签署意见。对材料不完备的,应以《通知》形式书面要求申请人补充有关材料。

    3、对申请登记的权属来源进行审核。对个人使用国有林地的,要严格审核,对不具备林权权利人主体资格的,权属不清,存在林权争议的,应当不予受理,同时发出《告知书》。

    对县级林业局决定受理的,必须填写《受理林权登记申请登记表》,记录在案。

    (四)勘验

    对已受理的登记申请,县级林业局可以根据需要组织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勘验,认真绘图填表,记录调查和勘验的资料,逐项因子核对准确,逐宗出具勘验报告书。

    (五)公告

    县级林业局经审查勘验,在自填写《受理登记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当地代县级人民政府进行为期30日的公告。在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对申请登记的林权有异议,可凭有关证明材料向县级林业局提出异议。县级林业局必须对之进行核实,并告知利害关系人核实结果,对申请登记的内容确有问题的,则不予登记,并以《告知书》形式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理由,同时将有关材料退还申请人。

    对公告无异议的,准于登记,县级林业局应在《林权登记申请表》中“林业主管部门意见”栏中签署详细意见。对退耕还林林权登记发证,县级林业局应在“发证机关意见”栏中注明“注销变更土地证意见”,县级政府盖章。

    (六)报批

    由县级林业局将符合登记的林权登记申请表,报县级政府批准,确立权属。

    (七)发证

    县级林业局把林权证上载明的内容,输入电脑,打印在林权证上,加盖填证机关负责人和经办人印章,连同已经县级政府报批的《林权登记申请表》再报县级政府盖章,之后发放林权证,同时填写《林权证发放登记表》,领证人要签字并按国家规定标准缴纳工本费。

    (八)归档

    由于林权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保持稳定,林权登记发证资料及其保管十分重要,必须建立完备的书面和电子档案,二者缺一不可。要实行电脑登记、打印、建档、查询、统计;建立林权登记台帐,纳入书面档案的主要包括:《林权登记申请表》,林权证明,更改错漏登记,不予登记书面文件。县级林业局对林权证的档案应适时移交县级档案局保存。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7/2/7 8:0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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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专家:夏芬,回复时间:2007/2/7 15:46:17

您好,林权证办证程序:

申请人资格条件:林木、林地界线清楚,标志明显,权属明确,无争议。

申请人需提交材料:

1、办理林权证申请书和林权(变更)登记表;

2、与毗邻单位的认界协议书或划拨书;

3、与实地吻合的面积、四至界线的登记文件和图文资料;

4、林地、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5、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办理林权证的意见。

集体林地转让需办理林权证的,还要提供有资质的部门作出的林地评估材料。

办证程序

使用者或所有者提出林权登记或变更登记书面申请→县林业局复核有关资料→到实地进行调查复核→对四至界线进行公示15天→县林业局签署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审批→颁发林权证。

收费标准及依据:

国家物价局计价格[20011998


 

回复专家:周贵龙,回复时间:2007/2/7 16:32:31

关于林权证

    (一)什么是林权证
    林权证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或《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有关程序,对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并登记造册,发放的证书。
    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自2000年4月18日起,启用全国统一式样和编号的林权证,该式样外封为绿色塑封,印有烫金国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字样,首页套印“国家林业局林权证监制专用章”,证内的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中,分别登记林地所有权权利人、林地使用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所有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使用权权利人、林地及其地上林木坐落、小地名、所在林班和小班、林地面积、主要树种、林木株数、林种、林地使用期、林地使用终止日期、林地四至等,证内还设有变更登记和森林、林木、林地四至范围图。该证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盖章生效;属于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经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盖章生效。2000年4月18日以前已经颁发的林权证(山林权证、自留山证等)仍然有效。
    
    (二)什么是林权权利人
    林权权利人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拥有者。所有权是指对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使用权是指根据合同或有关规定,使用他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力;使用权不是所有权,也不是所有权中的使用权能,而是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由非所有人行使的权能。林权权利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根据《宪法》、《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我国林地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林地不得买卖。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的林地、林木,其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务院是所有权的拥有者。国家依法将国有林地、林木无偿划拨或者有偿出让给企事业单位、个人或者其他组织,企事业单位、个人或者其他组织只是该林地、林木使用权的拥有者。通过无偿划拨获得林地、林木使用权的拥有者,其使用权是有限的,只有依法经营管理和收益权,不得将使用权转让。确需转让的,应当先办理国有林地、林木的出让手续并交纳出让金。经依法出让后,受让方可以将受让期内剩余期限的部分或全部使用权依法转让给第三方。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对其经营范围内的林地和林木,通过建立管护责任制等形式,将林地使用权、林木经营权落实到内部职工的,是劳动关系,其林权没有发生变化,林权权利人也没有发生变化。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以及其它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林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宜林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方式承包。农村林地承包后,林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只是使用权变化。林地的所有权权利人是发包者,林地的使用权权利人及其林地上林木的所有权权利人是承包者。农村林地承包后,可以依法流转。通过家庭承包后依法转让或者互换的,确立新的承包关系,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变化,林权权利人变更;依法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的,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林权权利人也不变。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宜林地的,经依法登记取得林权证的,其林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
    流转;依法转让的,确立新的承包关系,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变化,林权权利人变更;依法出租、入股的,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林权权利人也不变;依法抵押的,抵押期间并不转移林地、林木的占有、使用、收益权,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不变,林权权利人也不变;当抵押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权人依法处分该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后,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变化,林权权利人变更。
    
    (三)如何取得林权证
    1、林权登记申请
    林权登记分为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改变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的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
    林权权利人为个人的,由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的代理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林权权利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委托的代理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
    依法使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林权登记申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确认林权,登记造册,核发证书;依法使用国家所有的跨行政区域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人民政府确认林权,登记造册,核发证书;依法使用国家所有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认林权,登记造册,核发证书;未确定使用权的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
    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确认所有权,登记造册,核发证书。单位和个人所有的林木,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确认林木所有权,登记造册,核发证书。使用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2、登记申请需要提交的材料
    林权权利人提出初始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林权登记申请表;(二)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委托书;(三)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明文件;(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要求提交的其它有关文件。
    林权权利人提出变更和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林权登记申请表;(二)林权证;(三)林权依法变更或者灭失的有关证明文件。
    3、林权登记发证的程序
    各级人民政府的林业主管部门是林权登记申请的受理机关并依法履行相应职责。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在接受林权权利人的登记申请后,首先要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材料符合《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农村土地承包法》、《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受理的理由或者要求林权权利人补充材料。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已经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森林、林木和林地所在地进行公告。公告期为30天。在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如对登记申请提出异议,登记申请受理机关应当对其所提出的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如有关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主张合法有效,属于林权权属争议的,应暂停登记申请的受理并移交权属争议调处机关处理后,依据处理结果,再重新受理;属于申请人侵权的,应停止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如有关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主张无效的,应继续受理。
    公告期满后,需要进一步受理的,申请机关应组织有资质的林业调查队伍,现地核实申请登记的林地所有权权利人、林地使用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所有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使用权权利人、林地及其地上林木坐落位置、小地名、所在林班和小班、林地面积、主要树种、林木株数、林种、林地四至等是否准确,申请材料中的权属证明材料是否合法有效,有关图件中标明的界桩、明显地物标志、界线是否与实际相符合。经现地核实后,数据准确、权属合法有效、图件符合实际的,申请受理机关应当自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林权登记并核发林权证书。否则,申请受理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提出登记申请人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对同级林业主管部门报请予以林权登记并核发林权证的请示进行审查、核准,防止出现重复林权登记或林地与耕地、草地、使用水面等登记发证重叠情况,经审查、核准无误的,准予登记并及时核发林权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审查、核准程序是林权发证的必需履行的程序,林权证内的发证机关盖章处只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盖章后生效,使用其他印章是无效的。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核发林权证的,登记机关应当将核发林权证的情况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