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生态公益林护林员(以下简称“护林员”)的管理,明确护林员的职责,规范护林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德化县生态公益林护林员管理暂行办法》和《德化县护林员管护工作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护林员选拔聘用
第一条:为确保护林员队伍的素质,被选拔聘用的护林员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具有一定生态保护意识,愿为保护生态环境而努力工作;
2、敢于与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作斗争;
3、在当地群众中有一定的威望,具有一定组织能力和文化程度;
4、身体健康,勤劳朴实,责任心强,能履行相应职责。
第二条:护林员的选拔:各村根据生态公益林各片区的需要,按照选拔聘用护林员的条件推荐护林员的人选,并公示5天后,把护林员人选报送到乡林业站、乡政府和县林业局审批后方可聘用。护林员聘用期限为一年,聘用期满后经考核称职者可继续聘用。
第二章 护林员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要有高度的责任感,并认真宣传、贯彻国家关于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律、法规、政策。
第四条:按管辖范围及时巡山护林,制止、举报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并做好巡山护林记录。
第五条:协助乡政府、林业部门做好森林防火宣传,并主动维护各种宣传设施的安全,努力做好预防火灾的工作,做到“见烟就查,见火就罚”,每个护林员每年处罚野外违章用火1起以上。一旦发现森林火情应及时先报乡林业站、乡政府办公室和乡分管领导并积极参与组织人员扑救。在防火季节的晴天,每天8~22时应保持通讯畅通。
第六条:协助、配合林业部门人员、森林公安干警开展查处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案件。
第七条:协助林业部门人员进行野生动植物调查,发现受伤、受困的野生动物应及时报告林业管理部门并组织救护。
第八条:对进入生态公益林片区的人员进行询问检查,以防止不法人员进入生态公益林片区,预防破坏森林资源案件的发生。
第九条:模范遵守国家有关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自觉引导当地群众提高保护意识。
第十条:负责承包完成上级下达的生物防火林带造林和抚育及火烧迹地造林任务,造林的劳务工资按县林业局验收合格的标准由乡林业站代发给造林者。
第十一条:准时参加每月10日在乡政府五楼会议室召开的护林员例会,有事不能到会的必须事先请假,到会的必须穿好护林员服装。
第三章 护林员的管理
第十一条:护林员在日常巡山护林工作中,应穿好服装、佩戴护林员红色袖章标志和携带工具。护林员不得将服装、佩戴标志转借他人或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在防火季节的晴天,县林业局、乡政府和林业站及村委会(或林场)的值班人员均应对护林员巡山护林工作进行随机抽查、督查,并做好督查记录。
第十三条:乡政府和林业站不定期对护林员进行管护业务知识培训,及时组织学习国家颁布的林业法律法规等,并对护林员进行护林工作的量化考核评定。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四条:护林员应积极做好护林防火工作,有效地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有下列条件之一者,由乡政府或林业部门给予表彰:
(一)严格执行森林法律法规,护林成绩突出的或为保护森林资源敢于与犯罪分子英勇搏斗的。
(二)在管护片区内当年内没发生森林火警火灾和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的,由乡政府给予奖励100 元;两年内没发生森林火警火灾和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的,由乡政府给予奖励200元;三年内没发生森林火警火灾和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的,由乡政府给予奖励300元,以此类推。
第十五条:护林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量化考核扣分、扣发工资和罚款直至解聘的处分:
(一)督查发现护林员不在当地而外出打工者,该护林员应立即辞退,并扣发当月工资及至本月的累计效益工资。同时,每发生一人次,扣发片区监管人员奖金或补贴200元;扣发所在管护责任主体管护费用500元。
(二)督查发现护林员在当地,但未经请假擅自离岗的(指离开所在住地的自然村落未上山护林者),督查发现第一次者,扣发护林员当月工资的50%;督查发现第二次者,立即辞退,并扣发当月工资和至本月的累计效益工资。同时,每发生一人次,扣发片区监管人员奖金或补贴200元;扣发所在管护责任主体管护费用500元。
(三)督查发现护林员没有着装和佩带标志及携带工具的,督查发现第一次者,按《德化县生态公益林护林员量化管理考核方案》扣5分;督查发现第二次者,按《德化县生态公益林护林员量化管理考核方案》扣10分;督查发现第三次者,并扣发当月工资及至本月的累计效益工资,并给予辞退。督查发现护林员第三次违规者,扣发片区监管人员奖金或补贴200元;扣发所在管护责任主体管护费用500元。
(四)督查发现管护片区内存在盗砍滥伐林木、森林火灾、乱占林地,乱采滥猎珍稀野生动植物及违章采脂没有第一知情上报的,扣发当月工资及至本月的累计效益工资。
(五)凡护林员自己参与毁林盗伐、滥捕乱猎或者组织其他人员乱砍滥伐和乱捕乱猎等违法行为的,给予解除其聘用合同,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从重处罚。
(六)示警后,责任区护林员未能在正常情况下(即责任区离住地或管护责任区之间在1公里以下含1公里)30分钟内(每增加1公里延长15分钟)到达现场,视同护林员未经请假擅自离岗处理。
(七)在防火季节的晴天,每天8~22时应保持通讯畅通。片区监管人员和护林员凡手机关机、电话不接的,按未经请假擅自离岗处理。
(八)护林员没及时查处野外违章用火的,扣发当月工资50元。管护片区内发生一次森林火警,扣发该片区护林员当月工资50%并扣发所在管护责任主体管护费用1000元;管护片区内发生一次森林火灾,扣发该片区护林员当月工资并扣发所在管护责任主体管护费用2000元。管护片区内发生火案肇事者未查明的,扣发护林员管护片区年终累计效益工资并扣发所在管护责任主体管护费用3000元。非管护片区内发生一次森林火警,扣发所在管护责任主体管护费用500元;非管护片区内发生一次森林火灾,扣发所在管护责任主体管护费用1000元。非管护片区内发生火案肇事者未查明的,扣发所在管护责任主体管护费用2000元。一个月内管护片区发生三次森林火警或一个月内管护片区发生2起森林火灾的,扣发护林员当月工资及至本月的累计效益工资,并给予辞退。
(九)没准时参加每月10日在乡政府五楼会议室召开的护林员例会的,按《德化县生态公益林护林员量化管理考核方案》扣3分;参加例会没穿好护林员服装的,按《德化县生态公益林护林员量化管理考核方案》扣5分。例会不能到会没事先请假的,按未经请假擅自离岗处理。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的未尽事宜按《德化县生态公益林护林员管理暂行办法》和《德化县护林员管护工作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