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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建立生态保护财力转移支付制度
2012-12-10 |
  为进一步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大对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区域的财政转移支付,调动县(市、区)级政府保护生态环境的积极性,福建省委、省政府日前决定在已有支持生态保护的各类专项资金存量不变的基础上,建立生态保护财力转移支付制度。近日,福建省财政厅下发了《福建省生态保护财力转移支付办法》。
  按照奖补结合的原则,转移支付资金分为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和生态保护激励资金两部分。生态保护补助资金重点用于相关地区保护生态环境及承担基本公共服务支出的补助;激励资金主要用于对相关地区采取措施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激励,政府通过对相关生态环境指标的考核,对考核较好的地区给予适当奖励,对因非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生态环境恶化的地区,采取扣减转移支付等措施。
  森林覆盖率是确定支付多少生态保护激励资金的主要指标之一。对限制开发区域,森林覆盖率不低于上年且达到全省平均森林覆盖率的,给予200万元奖励,在此基础上,对森林覆盖率超过全省平均水平的部分,每超过1个百分点奖励20万元;对指标比上年下降的,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减5%的生态保护补助资金。
  根据办法,生态保护财力转移支付的补助范围为《福建省主体功能区规划》中确定的限制开发区域和禁止开发区域涉及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补助的县(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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